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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工资被剥近一半 外包工告单位索就业知情权

   日期:2009-08-08     来源:中新上海网    浏览:233    评论:0    

  中新上海网8月7日电 干一样的活,却不是一样的薪酬。不独工资差距大,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可能也不一样,这一切全因为自己头上顶着“外包工”三个字。在一家日资银行上海分行工作了8个月后,不愿低人一等的邹燕辞职,并将所属的外包公司推上被告席,在让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之外,邹燕更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知晓外包公司和银行之间签订的外包协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就业知情权,开了沪上劳动争议案件的先河。近日,邹燕通过调解维护了应有的权益。

  “常驻商务助理”工资不到3000

  2008年初,大学刚毕业的邹燕从黑龙江只身来上海找工作。不久被正式聘为一家信息公司的员工,并将被公司派到日资银行,担任常驻商务助理一职,月薪3000元。“公司只是说我被外派到银行,并没有详细解释外派的真实情况。我是应届毕业生,所以不谙职场之道。”邹燕说,她当时并不知道还有“外包工”这种用工形式。

  终于找到了工作,邹燕很珍惜,在银行的IT部,她勤勤恳恳地工作。但干了几个月后,她逐渐发现自己的工作就是部门里的一个文员,并不是信息公司所说的“常驻商务助理”,而且每个月的工资也不稳定,有时2900多元,有时只有2600元,没有拿到过3000元。工资的上下起伏,让邹燕疑虑,但面对这一问题,信息公司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更令她担心的是合同问题,工作了几个月,信息公司迟迟没与她签订用工合同。“这事我只能干着急,信息公司的上班时间是周一到周五,这个时段我必须在银行上班,我是个新人,不好意思请假,一直没时间去公司,他们也不会把合同送来银行,所以签合同的事一拖再拖。”

  邹燕一直认为,多少耕耘就有多少收获,直到去年8月,她知道自己的想法太天真。“那天中午,我和同事们偶尔谈论起大家的薪水,才知道IT部文员大多数的收入是每月4700元。”邹燕回忆道,“当时我很惊讶,立刻问:‘为什么我3000元还不到,平白无故比你们少了近一半?’一位同事笑笑说:‘你是外包的,我们是有银行编制的,所以收入与你不同。”

  邹燕第一次知道,同在一个部门,做同样的事,身份竟然会不同。“听到这个消息,我十分惊讶,也很气愤。”邹燕说,事后她开始留心,由于自己是被“外包”的,银行给予员工的很多福利,她也享受不到。

  邹燕与银行交涉,希望银行能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给她与在编员工相同的待遇,但银行的HR告诉她,她并不是银行的职工,同工同酬的要求应该向信息公司提出。

  与信息公司多次交涉无果,邹燕于11月提出辞职。

  经过调解被告拿出派遣协议

  “很明显,我是被公司给‘卖’了,他们究竟开多少价码卖我;卖我能赚多少钱?我应该有权知道吧。”邹燕说,她辞职后咨询了律师,得知她遇到的这种情况属于劳务派遣,她不但有权利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信息公司应该把与银行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给她看。“律师告诉我,派遣协议中,应该清楚写有银行支付给我的报酬。”

  邹燕要求信息公司出示派遣协议,屡屡遭到拒绝,她只能通过法律维权。

  今年3月,邹燕以“劳动者就业知情权受到侵犯”为由,将信息公司告到长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出示与银行签订的《IT系统支援服务外包维护协议》。邹燕的代理律师说,“我们提出这点要求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开庭后,被告信息公司的代理人却认为,这条法律规定适用的对象是劳务派遣,邹燕的工作性质属于一般的“外包”,不是“劳务派遣”,拒绝出示与银行签订的《IT系统支援服务外包维护协议》。

  原告指出:“‘外包’只是一个商业概念,法律上并没有相关规定。而‘劳务派遣’则是在法律上有明确定性的。我们认为当事人的工作性质属于劳务派遣,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

  审理后,法官主持当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信息公司当庭向邹燕出示与日银行签订的《IT系统志愿服务外包维护协议》。

  邹燕说,该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义务与责任等内容,她清楚地看到,《常驻人员清单》一栏中写明了邹燕的“费用”是4700元/月。

  再次诉讼讨回部分差额工资

  邹燕说:“得知银行确实为我支付了4700元后,我决定向信息公司索要我应得的工资和损失。”之后,邹燕与律师再次到长宁法院,起诉信息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在内的损失,总共7万余元。

  原告律师说,由于在劳动关系期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信息公司应从与邹燕建立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同时支付25%的经济补偿。此外,信息公司还需支付邹燕的工资差额以及由此引起的25%经济补偿金。至于邹燕的工资差额怎样算出,律师解释道:“《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在其中约定被派遣人员工资。同时,根据市场的一般规律,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管理费作为自己盈利的来源。在上海此类费用一般是30-50元,考虑到银行是大公司,我们提高了一倍,但也仅仅是60-100元。即使按照最高额计算,从4700元里面扣除管理费后,邹燕每月的工资也应是4600元。据此计算,2008年3月至2008年11月邹燕的工资差额是21803.7元。”

  最终邹燕在法院的调解下获得了部分工资的差额。

  揭秘业内潜规则

  

  给HR回扣,账算在派遣工身上

  一家公司的HR陆小姐在获悉邹燕的遭遇后,深表同情。她告诉记者,劳务派遣是近几年才兴起的。据估计目前上海有各种劳务派遣公司数百家,劳务派遣工几百万。外服、中智等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垄断了大部分的劳务派遣市场,这类正规的公司在每个派遣工身上收的管理费一般不会超过200元。管理费接近收入的一半,一般都是些小公司的行为。他们为了在行业中分到一杯羹,便积极拉拢各家公司的HR。

  在路小姐看来,劳务派遣公司给HR回扣已经是行业内的潜规则。“大家心照不宣,每到公司有用派遣工的名额,几家对口的劳务派遣公司就会积极联系。哪家公司会‘中标’,这就看哪家比较‘上路’。

  一般派遣工在企业的最基层,中高层管理人员不会过问,均交给HR操作,HR才有了私拿回扣的可能性。但羊毛出在羊身上,打开门做生意的劳务派遣公司才不会吃亏,这笔好处费当然转嫁到了劳动者的头上,收入中的一大部分被巧立名目地‘剥削’了去。”

  律师说法

  法律界定模糊导致争议不断

  嘉华润创律所林凌律师指出,“劳务派遣被滥用,最大的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以及去年发布的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所适用的‘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无明确界定,何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性岗位?没有任何罗列。不过,这可能是因为立法者考虑到实践中企业情况千差万别,而且不同企业的行业特性也不同,很难设计统一的标准。

  因为缺乏明确界定,容易造成企业﹑劳动者的不同理解,从而发生劳动争议,也导致法律纠纷中法官和仲裁委员会,很难对企业作出违法的判定。”林凌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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