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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话了!工资要涨,假也得休!

   日期:2015-04-14     浏览:422    评论:0    
核心提示:不想被加班?想涨薪休假?有木有可能?日前,中共中央、国务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这份高大上的文件相当接地气,工资得涨,加班得有加班费,探亲假年假婚假产假一个不能少!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我国相对缺假。一项针对世界62个国家和地区的排名中,我国的公共假期数为11天,位列中等偏下水平;法定最低带

不想被加班?想涨薪休假?有木有可能?日前,中共中央、国务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这份“高大上”的文件相当接地气,工资得涨,加班得有加班费,探亲假年假婚假产假一个不能少!

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我国相对“缺假”。一项针对世界62个国家和地区的排名中,我国的公共假期数为11天,位列中等偏下水平;“法定最低带薪年假天数”则排名偏后。源自中国青年报的调查显示,有54.5%的人从来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

中央发话了!工资要涨,假也得休!

就在4月9日,多家媒体的版面仍然充斥着过劳死的新闻。3月24日,深圳一名36岁的IT男张斌被发现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面。当日凌晨1点他还发出了最后一封工作邮件。据其妻子介绍,张斌经常加班到凌晨,猝死与长时间连续加班有关。

中央发话了!工资要涨,假也得休!

《意见》将会怎么办?

对于“缺假”,《意见》是这样表述的:“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推动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换句话说就是:谁也别动我的假期!

小贴士:我们该享有哪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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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相关之二:薪水!

2014年,北京大学市场与媒介研究中心发布调研数据显示,辛苦工作不一定能变成“高富帅”。近六成受访者表示加班时不能拿到加班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还与劳动者玩起了“数字游戏”。比如,用人单位会采用对员工不利的计算方式,按照一个月30天的计薪天数确定其日平均工资,而不是法定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

更为极端的情况是彻底拖欠工钱。2015年初,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幸福泉启蒙教育中心出现了教师集体罢课时间,起因便是欠薪。而更加频繁饱受“荷包缩水”之苦的群体便是农民工。包工头玩失踪、合同存在漏洞等因素则使其讨薪之路愈发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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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将会怎么办?

对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荷包”问题,《意见》明确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实清偿欠 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 酬。”

“将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这几段话简单表达就是:加班不给钱?拖欠工资?不给涨薪水?不允许!

小贴士:我们如何保卫自己的“荷包”?

1.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 150%、 200%的工资;

2.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 300%的工资。

3.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

与“我”有关之三:保护弱者!

很多时候,作为个体劳动者,在与用人机构对峙中难免处于劣势。这样的情况对一些特殊群体更为明显。比如孕妇、哺乳期妇女、未成年人等等。而劳动保障的设立,正是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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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已有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提出,我国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产假,不少企业却选择“视而不见”。

此前就曾有媒体报道,一名李姓女士怀孕七个月,突然被已经工作了两年的公司辞退,理由是无故旷工和未婚先孕。事实上,2015年春节前李女士曾致电部门主管和公司领导请假,并得到允许。未婚先孕的理由则更是无法可依。

而由于生产事故造成的伤亡,则是更加血淋淋的事实。去年8月,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97人死亡、163人受伤。

《意见》将会怎么办?

   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意见》是这样规定的:“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 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 保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总结为一句话就是:欺负弱者?没门儿!

小贴士:我们该熟知哪些自我保护的法规?

1.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

2.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

5.对于已满16岁而未满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辞退女职工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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