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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就业歧视排在首位

   日期:2011-03-18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胡高崇    浏览:220    评论:0    

  近年来,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急剧上升的态势,那么,职场女性究竟容易遭受哪些侵害?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该院劳动争议庭对近期审理的涉及女职工权益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职场女性权益有6个方面最易受到侵害,其中女职工受到隐形就业歧视而引起的平等就业权纠纷排在首位。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介绍,由于近些年来频繁出台的劳动争议领域新法律法规叠加效应的存在以及女职工自身权利意识觉醒等原因,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急剧上升的态势。经过分析,目前职场女性权利容易遭受侵害主要涉及6个方面。

  排在首位的是女职工受到隐形就业歧视而引起的平等就业权纠纷。据介绍,近年来大学生找工作日益艰难,用人单位在有了充分的选择余地之后,往往会设立苛刻的招聘条件,而女大学生往往受到招聘单位的隐形性别歧视。

  但按照法律规定,除非用人单位对职位有明确的要求并且提前在招聘时公示外,否则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原因、婚姻状况等原因拒绝录用女性毕业生。

  其次是女职工因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工资、休假等待遇问题引发纠纷。因为在这三个特殊期间,女职工往往无法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的劳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用人单位便会降低女职工的劳动报酬,侵犯女职工合法权利。

  此外,还有因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被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而引起的纠纷;因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被用人单位不当处理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因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女职工无法报销生育费用而引发的纠纷,之前受到政策因素的限制,用人单位无法为外地户籍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于是在上述女职工因生育产生费用无法报销之后,就会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因女职工受到职场性骚扰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补偿金而引发的纠纷。

  此外,法官还表示要积极引导举证,着力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因为女职工的举证能力相对有限,尤其是在认定涉及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请假手续是否完备时,法院需要适当帮助、提示女职工如何提供证据,从而充分保护女职工的法定权利。本报通讯员 胡高崇 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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