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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随本人转移

   日期:2008-12-22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张华杰 冯悦    浏览:209    评论:0    
核心提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12月22号)上午开幕。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中将该规定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

  中广网北京12月22日消息(记者张华杰 冯悦)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12月22号)上午开幕。

  再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结构作了适当的调整,将原来过于原则和分散的内容进行了分类和细化,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分章进行了规定,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到了草案当中,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使该草案内容更加充实,可操作性更强。

  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的情况,企业也有意见。

  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中将该规定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目前,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现全国统筹。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目前国家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是支持的。比如200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了近1200亿元,用于做实个人帐户、承担改制成本和弥补支付不足。这次草案中不仅规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给予补助,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支持的具体事项。比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另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助。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相关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支配。为此,草案增加了国家和地方在这方面的监管职能。其中规定:国家应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另外,草案还增加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些义务。比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季度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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