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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就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公开征意见

   日期:2009-02-06     来源:网易财经    浏览:209    评论:0    
核心提示: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将两个办法的主要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人保部称两份方案的出台,主要是为了满足大规模流动的农民工的需求。前者有望为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障填补空白,后者则意在打破户籍制度的限制,令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和生活的人们也能拥有在工作地退休养老的权利。

  人保部还透露,目前正在各地推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当前的重点是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因此,现在制订的是过渡性的暂行办法。

  各界人士自即日起直到2月20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向人保部养老保险司反馈意见,或向各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另据财经网报道,人保部同时还在起草有关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险办法,目前方案已基本定型,不久将和上述两份方案同时报国务院审批。由此,全国不同人群将各自被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不同体系和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而目前,我国真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群,只有城镇职工、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人数最多的农民工和农民则未被纳入其中。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

  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待遇计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经办服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

  为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原则。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三、资金转移。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四、关系接续。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五、退休地的确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下同)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最后办理退休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七、转移接续关系的经办。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为何不同?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两个办法所针对的人群及其流动特点,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共同点在于:第一,都是跨地区流动就业;第二,都有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的问题。因此,两个办法要遵循一些共同的原则并大体平衡。比如,在各地区就业的养老保险权益都应累计计算,个人账户资金都要全部转移,养老保险基金都转移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的12%。

  不同点在于:第一,城镇职工一般是在城市之间转移就业,最后在城市养老,而农民工除了在城市之间转移外,还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其中一部分要返乡养老;第二,职工跨地区转移就业一般有确定的目标地,而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没有明确的下一个就业目标地,因而中断参保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需要在总体原则一致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制订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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