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引导主流价值观,树立科学劳动观。加强宣传,使劳动者更加关注自身的工作状态,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改变那种认为不加班或休班就是工作不积极、不刻苦的错误工作观念,倡导一种工作时间积极工作、闲暇时间充分享受生活的工作-生活新理念。
其二,开展过度劳动的体系性研究。开辟专项研究基金,设立研究课题,组织各学科的力量加以系统性研究,以使劳动者、企业和政府意识到过度劳动问题的严重性,探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中,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对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和以知识工作者为主体的脑力劳动者)过度劳动的影响及其表现特点,深入揭示过度劳动与身心健康之间的内在作用机制,为建立全面、系统的劳动者身心健康评估手段或干预计划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证数据,进而找到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干预或处理过度劳动的对策。
其三,法律保障劳动者者的休息权。一方面,在劳动立法上坚持人本主义思想,以保障劳动者基本人权为首要任务,体现社会主义法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在劳动法律法规中落实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保障措施,并对侵犯休息权的用人单位加以严厉制裁。
其四,建立过度劳动的预警机制。借鉴失业监测和预警机制,由国家建立专门的机构,根据过度劳动的评定标准等,监测各职业类别,尤其是过度劳动多发职业劳动者的过度劳动状况,并定期发布全社会或各职业的过度劳动指数。以发达国家如日本等的过度劳动状况为标准,当社会或各职业的过度劳动指数超过一定标准,则启动过度劳动预警,并展开相应的应对措施。
其五,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1992年国际心脏保健会议发表了维多利亚宣言,并公布了健康生活方式的四大基石为:戒烟限酒、适量运动、合理膳食和心理平衡。经过实践后,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式宣布,健康的四大基石使美国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延长了10年,对于“过劳死”的预防极为有效。因此,在过度劳动的预防层面,国家/社会应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人们以更为积极、合理、平衡的方式工作和生活。
第六,加强对过度劳动的劳动保障监察。建立健全过度劳动突发事件处理的联动机制,针对不同时期、不同性质、不同特点和不同影响的过度劳动违法行为,综合运用专项检查、书面审查、个案专查、日常巡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执法形式,形成对过度劳动违法行为的全面监控和实时查处的长效机制。
第七,扶持养生和健康管理机构,加快培养相关人才。针对公众对过度劳动问题的认知度不高,但对养生、保健知识渴求的状况,给予税费上的优惠或倾斜,扶持社会上的养生和健康管理机构。另外,在高校、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开设营养学、健康管理学等专业,产、学、研相结合培养跨医学、生理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复合型人才。
第八,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当仅凭个人力量无法解决过度劳动问题的时候,就需要社会提供一套有效、合理的解压阀机制,使社会成员的心理、身体压力得到有效缓解与宣泄,以保证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从而解决过度劳动问题。可以设立专门的劳动卫生与健康监督管理机构,并由该机构制定措施,督促用人单位保障知识工作者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培育市场化的社会服务机构缓解知识工作者工作压力和消极情绪,如恐惧、愤怒、伤感等。
第九,明确“过劳死”的法律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国内不断发生的典型过劳致死却难以维权的案例折射出了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严重缺陷。建议把过劳死纳入立法范围,对“过劳死”的构成要件性质、认定机构、认定程序、处理方法加以规定。
其二,开展过度劳动的体系性研究。开辟专项研究基金,设立研究课题,组织各学科的力量加以系统性研究,以使劳动者、企业和政府意识到过度劳动问题的严重性,探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中,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对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和以知识工作者为主体的脑力劳动者)过度劳动的影响及其表现特点,深入揭示过度劳动与身心健康之间的内在作用机制,为建立全面、系统的劳动者身心健康评估手段或干预计划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证数据,进而找到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干预或处理过度劳动的对策。
其三,法律保障劳动者者的休息权。一方面,在劳动立法上坚持人本主义思想,以保障劳动者基本人权为首要任务,体现社会主义法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在劳动法律法规中落实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保障措施,并对侵犯休息权的用人单位加以严厉制裁。
其四,建立过度劳动的预警机制。借鉴失业监测和预警机制,由国家建立专门的机构,根据过度劳动的评定标准等,监测各职业类别,尤其是过度劳动多发职业劳动者的过度劳动状况,并定期发布全社会或各职业的过度劳动指数。以发达国家如日本等的过度劳动状况为标准,当社会或各职业的过度劳动指数超过一定标准,则启动过度劳动预警,并展开相应的应对措施。
其五,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1992年国际心脏保健会议发表了维多利亚宣言,并公布了健康生活方式的四大基石为:戒烟限酒、适量运动、合理膳食和心理平衡。经过实践后,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式宣布,健康的四大基石使美国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延长了10年,对于“过劳死”的预防极为有效。因此,在过度劳动的预防层面,国家/社会应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人们以更为积极、合理、平衡的方式工作和生活。
第六,加强对过度劳动的劳动保障监察。建立健全过度劳动突发事件处理的联动机制,针对不同时期、不同性质、不同特点和不同影响的过度劳动违法行为,综合运用专项检查、书面审查、个案专查、日常巡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执法形式,形成对过度劳动违法行为的全面监控和实时查处的长效机制。
第七,扶持养生和健康管理机构,加快培养相关人才。针对公众对过度劳动问题的认知度不高,但对养生、保健知识渴求的状况,给予税费上的优惠或倾斜,扶持社会上的养生和健康管理机构。另外,在高校、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开设营养学、健康管理学等专业,产、学、研相结合培养跨医学、生理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复合型人才。
第八,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当仅凭个人力量无法解决过度劳动问题的时候,就需要社会提供一套有效、合理的解压阀机制,使社会成员的心理、身体压力得到有效缓解与宣泄,以保证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从而解决过度劳动问题。可以设立专门的劳动卫生与健康监督管理机构,并由该机构制定措施,督促用人单位保障知识工作者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培育市场化的社会服务机构缓解知识工作者工作压力和消极情绪,如恐惧、愤怒、伤感等。
第九,明确“过劳死”的法律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国内不断发生的典型过劳致死却难以维权的案例折射出了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严重缺陷。建议把过劳死纳入立法范围,对“过劳死”的构成要件性质、认定机构、认定程序、处理方法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