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9.6元/小时、7.8元/小时、6.5元/小时三类,5月1日起实施
本报济南4月26日讯(记者 刘爽 通讯员 范粟)5月1日起,山东省将上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三类:9.6元/小时、7.8元/小时、6.5元/小时。据悉,此前我省各地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都根据省里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据了解,为维护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发布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9.6元/小时、7.8元/小时、6.5元/小时,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一致)。
根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分别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在月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考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后确定的。
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山东各地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根据山东省的文件精神,再结合各地实际来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