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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宜搞 “一刀切”

   日期:2010-07-27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133    评论:0    

  昨天,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透露,今年全总将投入1000万元在10省市试点聘用专职工会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今后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等应纳入到协商之中。(7月21日《京华时报》)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肯定是一个进步。目前,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一个正常的谈判机制,导致很多地区劳资纠纷频发,劳资关系非常紧张。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无疑是解决一些地方工人工资过低、缓解劳资矛盾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所以,在这种大背景下,政府和工会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试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是顺应历史潮流之举,不仅有利于疏导劳资矛盾,更有利于在整个社会营造更为和谐的氛围。

  然而,如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政府、企业、工会在此项制度中各自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应不应该通过刚性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等诸多问题依然是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其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早在2000年的时候,北京市就推行了工资集体协商,但10年来,北京市仅有1.7万家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北京市总工会权益部有关负责人的说法,这个数据“很不理想”。

  由此可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难度之大!所以,在全国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之前,先在10省市进行试点工作,凸显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真、谨慎、不冒进的求实态度。

  笔者以为,虽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应该坚持循序渐进,实事求是,应该根据不同性质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具体推进,不能搞“一刀切”式的强制推行。

  一般来说,在传统的大国企,比如石化、钢铁、采矿、汽车和其他重工制造业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阻碍相对来说比较小,工会组织也比较成熟,可以先行尝试在这些大型国企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探索经验,不断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完善。

  对于服务行业、高技术行业中较小的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由于工会组织在这些企业中尚不成熟,加之企业利润空间小,经营收益低,企业风险比较大,如果强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来提高员工工资收入,可能产生的结果不外乎有两个,一个就是企业不得已提高员工工资,但出于竞争和效益的考虑,肯定会做出裁员的决定,这势必导致一部分员工失业,从而带来新的社会问题。另一个结果就是企业在背着沉重税收和社会保险负担的同时,再加上给工人涨工资,最终因经营困难而破产,全体员工失业。

  所以,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最好不要采用强制性的手段,政府完全可以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起积极的主持作用。在政府的主持下,让企业和工会、职工代表去平等协商,政府不要直接插手劳资双方力量的博弈,让市场的力量在谈判中起到重要作用,这比用强制性的法律条文、行政罚款效果要好得多。

  当然,既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企业和职工代表的平等协商,那么最好企业能每年定期举行,并根据当年的企业经营情况而对工资待遇等进行上下浮动,如果盈利不断增加,则工资涨,如果盈利水平大幅下降甚至亏本经营,工资待遇也应当能够适当下调,而不是将企业逼向绝路。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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