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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资条例:企业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最高罚20万

   日期:2010-08-27     来源:中国网    浏览:129    评论:0    

  为了不让《工资条例》(下称《条例》)成为“观赏性”立法,相关部委在草拟过程中加入了刚性规定。据悉,此次《条例》草案中对违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明确规定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位参与《条例》起草的人士透露,《条例》草案中规定了违规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在规定限期内不进行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过,作为整个《条例》草案中难得的惩罚性细则,这一规定能否出现在最后正式公布的《条例》中仍属未知。

  “在工资协商的过程中,企业的工资增长到底和什么挂钩、增长的幅度如何保证到位,比如工会提出按照8%、10%的增幅增长,如果谈不拢怎么办?”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高级顾问白永亮表示,即使是协商也需要有法律责任上的限定。

  “从我国工资增长的机制上看,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和不同劳动岗位,依法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人社部人士坦言,政府没有权利干预具体工资制定。但他也表示,通过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引导和监督是正常的。

  对于此项规定能否正式写入《条例》,上述参与《条例》起草人士表示,“国务院法制办有相应的部门审核并出具修改意见,当然,相关部委跟企业打交道多,考虑问题更结合实际,法制办则从法律层面更系统地考虑问题。”

  经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后的《条例》会是怎样现在还不得而知,但它的出台将影响到后续《工资法》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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