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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罚两万

   日期:2011-04-24     来源:|0    浏览:160    评论:0    
核心提示:  本报4月6日讯 (记者 王斌)4月1日起,我省开始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今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将开展专

  本报4月6日讯 (记者 王斌)4月1日起,我省开始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今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将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用人单位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且逾期拒不改正,将被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并依法增加支付劳动者50%至100%的赔偿金。5月1日后,拖欠工资的“老赖”还可能面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起诉。

  6月1日起,我省将用4个月的时间,对全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支付和参加、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其中首要检查内容就是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

  省人社厅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但社会保险费不在剔除之列。

  “从以往的检查情况来看,一些企业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价单价、任意延长工时,以及把特岗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计算在最低工资内,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的错误做法。”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检查的重点行业是建筑、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比较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5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除了要处以罚款外,还将按刑法修正案规定,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如果企业老板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也将按照这样的程序严格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另外,用人单位逾期拒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每涉及一名劳动者将被罚款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涉及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还将被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提醒,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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