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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加班费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日期:2010-06-02     来源:|0    浏览:114    评论:0    
核心提示:  中广网上海6月2日消息 (记者杨静)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17时45分报道,上海市总工会发出落实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开展工

  中广网上海6月2日消息 (记者杨静)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17时45分报道,上海市总工会发出落实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要求保障一线职工工资随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时增长。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将加班工资等特殊岗位津贴、伙食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等列入最低工资。

  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就已经从960元调整到了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意见》里主要是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范围:用人单位不能把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津贴,包括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伙食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等列入最低工资。同时还要求,各区县总工会要加强与人大、政协和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一些相关部门的联系,从而加大联合监督检查的力度,积极开展关于最低工资的执行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执法检查。

  因为这次各级工会是紧紧围绕着工资增长、工资支付、福利待遇和调整办法等一些事项,积极主动的向企业方面提出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代表的是职工的利益,主要就是为了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落实。通过签订行业工资集体协议,能够有效的促进规模小、人数少、和难以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的收入增长;对于那些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比较大、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以重点通过协商保持一线职工工资收入稳定;而对于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则能够通过协商提高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幅度。

  据记者了解,地区工会工作指导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也会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重点监测那些发生劳动争议比较多企业,一旦发现还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将会督促他们在规定时间之内改正,对拒绝改正的,他们将会和相关部门进行监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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