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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新规定在职工追欠薪无时效限制

   日期:2008-08-27     来源:时报    作者:蒋隽    浏览:192    评论:0    

  时报讯(记者蒋隽)“只要是追讨拖欠的工资,就算过了几十年也可申请劳动仲裁追讨,不受时效限制”。昨天,在南方劳动网开办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班”上,广东劳动法权威专家肖胜方解析了劳动者如何利用5月1日即将实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维护自身权益。

  仲裁周期缩短一倍

  被单位拖欠工资的弱势打工群体注意了,也许你暂时不能或无法讨要欠薪,但保存好证据,只要你还在该单位,几十年前的欠薪都可申请劳动仲裁追讨,如果离开该单位,则要在1年以内追讨。因为根据《仲裁法》第27条,“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肖胜方解释,现行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申请仲裁,当初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来解决劳动争议。结果在实践中,发现时效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许多劳动者要告用人单位的时候都发现时效已经过了,造成投诉无门的情况。新法完善了现行申请时效期间制度。一是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二是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新法将主要解决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太复杂、时间太长的问题。仲裁周期几乎缩短了一倍。”肖胜方解释,“现行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到104天,而按照新的《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只可以延长到60天,周期几乎缩短了一倍。”

  劳动仲裁首次免费

  广东省、广州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胜伦律所主任肖胜方律师介绍,“以前劳动争议仲裁是按标的收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免费,这也是劳动争议仲裁首次免费,这是鼓励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

  新法规定可一裁终局

  对于数额较小、事实简单和有明确国家标准的案件,新法第47条规定,“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也就是说一裁终局的不再上法院,这样少了较长时间的诉讼环境,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肖胜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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