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二维码

 
 

2023年度北京市十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七):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女职工的生育权

   日期:2024-01-08     浏览:461    评论:0    
核心提示:王某于2020年4月10日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化验室技师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4500元加绩效奖金,王某已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4月10日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化验室技师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4500元加绩效奖金,王某已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该医疗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第27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前需提交生育申请,未提交申请怀孕者,扣除14个月绩效奖金。新来女职工需要工作满一年后方可提交生育申请。”2020年7月20日王某怀孕,于2021年5月7日顺利分娩,同年8月25日返岗工作。2022年4月1日,某医疗公司制作绩效核算表,核算王某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绩效奖金为14123元,王某对此表示认可。2022年4月8日,某医疗公司向王某发送《通知》,其中载明:“由于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提前提交生育申请,公司酌情自2021年9月起扣除王某7个月绩效奖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王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要求某医疗公司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绩效奖金14123元。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某医疗公司向王某支付了上述期间的绩效奖金,王某撤回了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医疗公司能否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扣除王某的绩效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本案中,某医疗公司虽未在劳动合同中与王某约定限制其生育权,但规章制度中关于女职工怀孕需先提交申请,新来女职工需要工作满一年后方可提交生育申请,违反者扣除绩效奖金等规定,侵害了王某的生育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故某医疗公司扣除王某绩效奖金于法无据。

【仲裁委员会提示】

女性平等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女性地位提升、男女平等的重要体现,更是一个国家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女性是否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关系到女性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人单位应注重学习掌握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合规审查,避免产生相应法律风险,不得因女职工婚育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利。

 
打赏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2023年度北京市十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七):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女职工的生育权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chrmers",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相关评论

 
最新招聘
推荐图文
推荐管理技术
点击排行
最新管理技术

首页| 关于我们  |  商业采访  |  投稿指南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积分商城| 留言反馈|违规举报

人力资源经理网(CHRM) Copyright © 2005-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04986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849号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61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