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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成都市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刺破合同面纱”——确认外卖骑手与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

   日期:2026-10-28     浏览:21    评论:0    
核心提示:2020年4月1日,邓某到某运输公司从事外卖员工作。双方先后签订的两份《劳务合同》约定,邓某为某运输公司提供外卖送餐劳务,邓某不属于某运输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2025年成都市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刺破合同面纱”——确认外卖骑手与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日,邓某到某运输公司从事外卖员工作。双方先后签订的两份《劳务合同》约定,邓某为某运输公司提供外卖送餐劳务,邓某不属于某运输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项下任何权利义务。合同附件还约定,邓某工资为全职底薪加提成,若全月出勤天数未达到大月27天、小月26天的,则按6.25元每单计算工资。此外,劳务合同中对绩效考核标准有约定。某运输公司自2020年4月起,已累计为邓某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45个月。邓某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其每月出勤天数29天至31天不等。

2023年6月26日,邓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对事故无责。后邓某因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其与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遂主张与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认为,双方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确定,而应当根据实际履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实际所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就本案而言,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首先,双方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邓某根据某运输公司的要求,参加培训考试,应视为受某运输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某运输公司通过微信群及指定的APP向邓某安排送餐任务,邓某根据某运输公司的安排从事一个门店的送餐任务,不可选择到其他门店送餐,某运输公司根据邓某完成单量情况按月向邓某支付工资。最后,邓某的工作内容属于某运输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应认定双方实际建立了劳动关系。

三、典型意义

外卖骑手是数字经济时代下典型的新型用工模式,平台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劳动者订立的协议往往具有“去劳动关系化”“算法管理”等新特征,以模糊劳动关系规避用工责任。本案穿透“表面协议”审查,从劳资双方实际履行内容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出发,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和核心特征,以用工事实所反映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界定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依法予以认定,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规范新型用工,为千万灵活就业者筑牢权益底线,倒逼企业摒弃“去劳动关系化”的灰色模式,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同时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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