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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成都市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具备支配性劳动管理——确认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外卖员存在劳动关系案

   日期:2026-10-28     浏览:7    评论:0    
核心提示:2023年6月12日,郑某到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专职外卖配送员工作。入职后,郑某签署了《站点专送骑手配送费核定表》,双方对酬劳、奖励等进行了约定;郑某用个人手机号码注册了平台账号,并加入了公司站点,工作内容由站点站长调度和安排,具体为:该站点通过某APP向郑某派单,郑某按照派单信息进行派送,派单不能拒绝;每日工作时间从早上10:30到晚上21:00,并进行上下班打卡。

案例8.具备支配性劳动管理——确认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外卖员存在劳动关系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2日,郑某到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专职外卖配送员工作。入职后,郑某签署了《站点专送骑手配送费核定表》,双方对酬劳、奖励等进行了约定;郑某用个人手机号码注册了平台账号,并加入了公司站点,工作内容由站点站长调度和安排,具体为:该站点通过某APP向郑某派单,郑某按照派单信息进行派送,派单不能拒绝;每日工作时间从早上10:30到晚上21:00,并进行上下班打卡。2023年6月15日,郑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诊断为半月板二级损伤;受伤后,郑某未继续到站点工作;7月24日,站点副站长张某将郑某平台账号从站点删除。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郑某入职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从事专职外卖配送员工作;每日工作时间固定,且上下班需要考勤打卡;工作内容受到站长的调度和安排,并不能拒绝派送站点安排的派单信息;双方对酬劳进行了约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郑某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郑某与该公司在考勤管理、工作安排等方面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郑某从事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郑某的工作安排、工作时间、工作考勤、工作报酬等均具有强管理行为,双方之间形成了支配性的劳动管理,具有劳动关系特征,应认定郑某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元,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1%,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因此,准确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妥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对于促进新就业形态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案将“是否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酬劳计算规则、考勤纪律等因素,重点审查平台企业是否具有强管理行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等特征。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审理,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有序、公正的新型劳动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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