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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成都市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险不遮责”——外卖骑手获“新职险”赔偿不影响确认劳动关系案

   日期:2026-10-28     浏览:8    评论:0    
核心提示:2020年3月,李某进入某物流公司设立的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由公司提供工作服及配送餐箱,每日到站点报到,李某不能自行选择上、下班时间及配送路线。

案例7.“险不遮责”——外卖骑手获“新职险”赔偿不影响确认劳动关系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李某进入某物流公司设立的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由公司提供工作服及配送餐箱,每日到站点报到,李某不能自行选择上、下班时间及配送路线。2023年2月,李某在送餐过程中被客车撞倒受伤,经成都市人社局认定为职业伤害。李某又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劳动关系的要素为适格主体、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公司作为平台的代理商,招聘人员从事区域配送工作及报酬计算需要服从平台规则,但这仅是行业规则的体现,不能以此混淆劳动关系。双方均系适格主体;李某由公司招聘进入其设立的站点工作,在公司安排下完成配送工作,上、下班时间固定,不能无故拒绝送单,工作过程由站点站长监督和管理,有事需向站长请休假,劳动报酬由公司支付,具备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李某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具备组织从属性。李某与工资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三、典型意义

随着平台经济发展壮大,部分企业采取签订用委托、代理、服务等合同形式规避劳动关系;理论和实务界,也出现去劳动关系化的呼声。而现有的劳动法律体系未能完全涵盖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加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较为自由,导致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很大困难。但不能因为新业态用工的灵活性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立足于“劳动用工管理”,结合新业态用工特点,通过对用工行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厘清管理主体,审慎区分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依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依法保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经平台公司申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被确认为职业伤害,并可据此获得伤残补偿,但不因此就否认劳动者与新业态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职业伤害保障的目的是为了给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一定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因劳动者被确认为职业伤害,就否认劳动关系,职业伤害保障相关政策的目的将无法实现,使得更多的企业利用这一漏洞,纷纷采用平台用工模式,以达到弱化劳动关系或者去劳动关系的目的,这必将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造成巨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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