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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劳”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及对其的影响

   日期:2013-01-10     来源:|1    作者:孟续铎    浏览:256    评论:0    
核心提示:“过劳”是指劳动者在其工作过程中,存在超时、超强度的劳动行为,并由此导致疲劳的蓄积,经过数日休息无法恢复的状态

“过劳”是指劳动者在其工作过程中,存在超时、超强度的劳动行为,并由此导致疲劳的蓄积,经过数日休息无法恢复的状态。过劳的概念包含三个因素:第一,必须存在劳动者身心上的疲劳,且这种疲劳已经蓄积;第二,必须存在劳动者超时、超强度劳动的行为;第三,劳动者的疲劳蓄积必须与超时、超强度工作存在直接关联。过劳是一个和劳动关系紧密相关的概念,其本身既涉及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也是劳动关系主体运行的结果,同时又会对劳动关系产生影响。

首先,过劳本身蕴含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劳动标准体系包含很多内容,比如就业标准、工作条件标准、社会保险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等。劳动者的过劳问题与这些劳动标准有着直接关联。评定过劳程度主要依据两大维度,即劳动者的疲劳状态和工作状态。疲劳状态的表现和测量划分为躯体症状、精神症状和神经感觉症状等三个方面,工作状态的评定划分为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环境三大方面。其中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环境都涉及到了劳动标准体系,是劳动关系系统中的核心标准。如果这些标准超过了一定的适合程度,必然造成劳动者的过度劳动,最终导致疲劳的蓄积。

其次,过劳是劳动关系主体运行的结果。劳动关系主体包括雇主和雇主组织、劳动者和工会、以及政府三方,他们都会影响过劳问题的产生。劳动者在其工作过程中,已经感知到肌体或精神的疲劳,但仍然提供超时、超强度的劳动,这背后主要就受到了劳动关系主体行为的影响。在雇主方面,在雇员人数与工作时间的选择上,会倾向于少雇员工而延长工作时间,这样既节省了一些准固定成本(如培训成本),同时也更便于管理。如果员工长期处于加班状态,必然造成过劳。在雇员角度,出于对经济利益或成就的追求,可能会存在主动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甚至自己在家加班。这种“拼命工作”的行为在一些知识工作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上尤为显著,最终也会造成积劳成疾。在政府方面,如果劳动标准体系不健全、劳动执法监察不严格、集体谈判制度不完善,都会造成劳动者被迫接受长时间加班和高强度劳动,从而造成过劳现象。

再次,过劳问题反过来也会对劳动关系的运行产生影响。如果劳动者长期处于过劳状态,对工作的满意度就会降低,对雇主的管理也会产生抵触情绪,这就必然带来劳资之间的冲突。在中国,已经有一些案例说明了过劳会带来劳动关系的不稳定,甚至产生罢工等冲突行为。据媒体报道,2012年10月5日富士康郑州工厂约有3000至4000名工人停工,停工原因是富士康要求工人在节假日加班,并且向工人提出新的、异常严格的标准,但公司事前却并未给予相应的技能培训。这一典型事件充分说明,不顾劳动标准、不顾劳动者身心状态的超时、超强度工作,一方面会产生过劳的严重问题,另一方面也会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产生影响。

作者介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博士
中国适度劳动研究中心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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