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二维码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9-05-21     浏览:226    评论:0    
核心提示: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发布《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1998年10月15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现发布《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1998年10月15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
    (三)资产证明。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
    (四)不少于5名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五)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包括开展服务的方式、方法和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
    (六)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市、区、县人事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市、区、县人事局应在接到有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由市人事局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到原审批机关或者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已取得《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每年按期向市人事局申报核验,参加年审。
    禁止涂改、转借、伪造、出租《许可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予以处罚:
    (一)伪造《许可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二)年审不合格或者未参加年审,仍继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重新办理《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打赏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chrmers",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相关评论

 
最新招聘
推荐图文
推荐管理技术
点击排行
最新管理技术

首页| 关于我们  |  商业采访  |  投稿指南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积分商城| 留言反馈|违规举报

人力资源经理网(CHRM) Copyright © 2005-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04986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849号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61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