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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日期:2025-08-10     作者:吴玥    浏览:24    评论:0    
核心提示:本文阐述了当前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措施。在对完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措施中,提出了加大政府管理水平、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采取分类对待的弹性社保制度、改进服务手段以及提升企业社保管理服务能力等措施。

摘 要:本文阐述了当前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措施。在对完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措施中,提出了加大政府管理水平、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采取分类对待的弹性社保制度、改进服务手段以及提升企业社保管理服务能力等措施。

关键词:劳务派遣社会保险措施

1.劳务派遣的形式和特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用工形式日趋多样化,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能够较好满足企业的短期用工需求,减少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优化人才结构,从而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将员工的雇佣与使用分离,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三方关系,然而,由于三方权利与义务难以较好协调,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障问题尤为突出。

2.劳务派遣人员社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临时性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等作了明确规定,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助于遏制劳务派遣用工的过度使用。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其修订后的相关条款可能还不利于此类问题的解决。主要暴露出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劳务派遣员工对社会保险的认知度差,主动参保率低;在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方面往往采取“不领不用”的态度;面对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缺乏维权意识。二是劳务派遣市场上雇主责任不明确,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一方面互相推卸缴费义务,另一方面互相合谋,在异地为劳务派遣员工参保,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虚报用工人数,选择缴费较低的模式为员工参保,赚取社保差额,使得劳务派遣员工身处社会保障制度内却被排挤在待遇享受外。三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立法缺位、统筹层次低、便携性差、制度灵活性、公平性欠缺等问题,极大的制约了劳务派遣员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劳务派遣制中,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劳务公司,而非实际用工单位。在法律上,劳务公司负有为被派遣劳动人员缴纳社保费的义务,但劳务公司实际并不创造价值,其收益来源于实际用工单位缴纳的“管理费”,而且“管理费”的金额远低于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处未缴社保费,也只能针对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一般规模小、经济实力差,很难承受众多人员的社保费缴纳责任,又因为劳务公司主动向实际用工单位调整社保费会存在一定的障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很难直接查处实际用工单位,这样就很难保障被派遣人员的社保权益。

3. 完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措施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派遣人员社保权益的损害,并非由于用工单位实际造成,因此很难依据该条款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公平的法律原则出发,被派遣人员的社保费应当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强制用工单位实际支付社保费,并由劳务公司负责缴纳,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但最好还是在制度层面对用工单位的社保费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3.1 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加大监管力度

劳务派遣人员相对于用工单位的正式用工而言工作环境较差,其中大部分的派遣人员特别是农民工都从事较低层次的艰苦环境工作,工伤事故发生率高,收入也不稳定,导致中小型企业常常规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关系,不主动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很多劳动者处于社保制度的边缘地带,不能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待遇。这就需要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争取让劳务派遣人员都享有社会保险。 

3.2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社保制度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网络向劳务派遣人员,尤其是向低收入人群宣传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消除就业人员参保后的顾虑和担忧,引导他们自愿、自觉地积极参与。同时也要向在岗的劳务派遣人员普及相关自我保障知识,使他们认识到退休后应享有的权利,就需在年轻时先进行社会保险缴纳的义务。

3.3分类对待的弹性社会保险

由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固定,而且劳动者之间的收入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应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收入水平情况,制定不同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灵活的弹性养老保险。

3.4加强对用工单位进行监管

对于一些逃避社会责任、规避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在我国有很多,就企业承担缴费养老保险金来说,现阶段,对于一部分中小型企业,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企业责任,这将会损害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用工单位的劳动年检,对有资金支持能力的企业采用强制手段,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保证让劳务派遣人员集体参保;对于一些盈利较好的企业,政府应当制定一些政策,使得这些企业在保证本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社会保险金的同时,也要以税收的形式缴纳给国家社会一些费用,用于全国养老保险基金中,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保障业更健康的发展。

3.5加强企业社保管理,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用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企业社保制度,确保社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将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与正式员工同等对待,自觉归为建立和谐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务公司在做到为派遣人员及时缴存费用的同时,应加强对员工宣传社保存在的意义和政策变化情况,努力成为劳务派遣人员和社保办理机构的沟通桥梁,真正做到为员工解决各种社保的疑难问题。

参考文献

[1] 王峥.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4.

作者简介:吴玥(1969-),女,山东莱芜,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师,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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