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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病假”,我拿你没辙吗?

   日期:2008-05-13     来源:解放网    浏览:195    评论:0    

  不少公司时常都会遇到这样的老员工:他的岗位工作不忙,常能喝茶看报。他利用认识医生的便利,常开病假条,进行长期休息,当病假到期后他会重新再开一张,再歇病假。对于这样 “长病假”的老员工,公司应该怎么样处理?为了确保公司员工发挥应有的职能,保证公司能够高效率运作,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工作管理与劳动纪律管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泡病假”——调整工资

  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了不同工作年限职工所应享受的医疗期。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依据员工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出医疗期。公司相关部门应向这类员工做出提示,告知其医疗期期限,以避免员工误以为可以长期地、没有限制地休病假。

  并且,公司应充分查实员工医疗病休请假情况的真伪。从管理角度,公司不应仅凭此类意图 “泡病假”员工提交的医院出具的 “建议休假证明”就批准休假,还可以要求提供其在医院诊断治疗记录、挂号证明、医药交费凭证等其他相关材料,通过这些材料初步推测病情真伪。并且,通过这些工作,使员工意识到公司在加强对他的管理。

  另外,公司也可以用工资调整的方式让员工有所意识。如果病假期间工资标准与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差别不大,那么,员工就可能希望多休一些病假。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重新审视公司的工资管理内容,在国家规定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础上对本公司工资管理体系进行梳理与调整。

  “长病假”——不再续约

  所谓先礼后兵,当公司与此类员工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事先通过与其的沟通,向其讲明长期休病假带来的后果,如可能影响到公司对其所在岗位进行人员调整的安排,涉及到公司是否与其再续签劳动合同等等。公司也应该明确告知此类员工,如果他医疗期满还不能从事公司的工作,则公司将有权利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不胜任——解除合同

  “泡病假”出现的原因之一在于员工所在岗位工作不忙,同时该岗位工作人员可替代性强。因此,从工作运作的效率角度考虑,公司就应从怎样加强岗位绩效考核管理的角度审视、评定员工是否胜任该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则公司可以进行岗位调整,在符合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解除与不胜任工作的员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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