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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特殊工时需申请加班须另付工资

   日期:2008-08-27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浏览:106    评论:0    

  四川省劳动保障厅下发《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不得随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申报有效期不超过2年。

  近日,四川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审批等提出严格要求。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需申请

  据了解,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如果不能执行此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因生产经营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企业驻蓉办事机构、外国驻蓉领事馆以及国际组织驻蓉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招用的劳动者,也可参照《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通知》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仍需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对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工种岗位及人数、实施周期、实行期限、批准机关名称及印鉴等。

  实行特殊工时应写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从事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或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加载。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过程中,要通过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和身体健康。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范围,更不得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为名,随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加班费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这部分劳动者的超时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省劳动保障厅要求,即日起,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对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已经超过两年的用人单位,应重新申请,经批准后才能重新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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