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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后可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日期:2008-08-27     来源:华龙网—重庆晨报    浏览:168    评论:0    

  “我丈夫在一家私营企业干了8年,今年老板要他签订劳动合同。丈夫要求厂房补偿过去8年拖欠的社会保险,同时连续计算工龄,不然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自己辞职,有没有补偿?”昨日市民毛女士向做客《阳光重庆》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国全提出上述咨询。

  李国全称,如果企业辞退员工,企业应按照每工作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果员工自己辞职,企业不予补偿。但是员工辞职的原因如果与企业违反《劳动法》行为有关,那么劳动监察部门可对企业的行为实施监察。

  毛女士的丈夫张先生表示,他在重庆长风机械制造公司已连续工作8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依法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今年老板要求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提计算连续工龄和补缴前面所欠养老保险的事情,厂方草拟的劳动合同文本也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张先生和厂里20多位工作多年的技术工人一道拒签劳动合同。

  据记者调查,重庆长风机械公司注册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1500万元,现有员工100多人。2007年10月在沙区社报保中心登记。此前,该公司一直未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长风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斌称:“去年10月以前,企业是把社会保险费随同工资发给员工的,没有到社保中心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对此,张先生有不同看法。他说:“企业一直是实行的计件工资制,从来没有列出什么社会保险来。”

  沙坪坝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李良表示,无论是在签订合同前还是后,只要劳动关系存在,工龄就自然是连续的,并不是以合同约定为准。张先生和工友要求资方补缴前面所欠的社会保险,这是劳动者法定的合理要求。

  建议张先生和他的工友们带上相关证据直接到沙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实名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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