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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主动解除合同能享受“补助金”吗?

   日期:2008-08-27     来源:上海劳动保障    浏览:165    评论:0    

  上海市人员张杰去年在单位工作时发生了工伤事故,鉴定为伤残7级。恢复工作后一段时间,张杰想要换个环境,提前30天向单位书面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同意了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却拒绝支付“补助金”,单位称:工伤人员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企业就不再承担工伤的相应补助。张杰想知道,单位的说法对吗?

  单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工伤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人员,两项补助合计为20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此,即使是由张杰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仍然要承担2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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