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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电信员工劳动合同该与谁签

   日期:2008-08-27     来源:工人日报    浏览:151    评论:0    

  中国电信集团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南漳县分公司,原有22个乡镇电信所,上岗职工70余人(其中在册50多人,不在册临时工近20人),负责辖区电信业务发展、收取电信和电话费、受理电话障碍、维护电话线路、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等。

  2002年春,公司撤销了22个电信所,将上岗职工全部辞退,并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机构撤销、人员解散后,其农村电信业务,一律实行委托代理,即:县电信分公司作为委托方(下称委代方),将原电信所承担的所有电信业务委托给一个人(下称代理人)承包。代理人是委代方从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中挑选的,全县有30多个,一般都是原电信所的业务骨干。代理人所需工作人员由代理人自由聘请,既可聘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原职工,也可从社会上聘。

  代理人与委代人的关系,是委托代理经营电信业务关系,不是劳务关系。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委托代理经营电信业务合同》,合同约定代理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人员聘用组合、工资待遇发放、安全生产管理等)全由代理人承担,委代方县电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为了明确代理方的法人地位,委代方县电信分公司于2004年春,统一为代理方申办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是《执照》中填写的代发展电信业务、代收电信和电话费用、代受理电话障碍、代维护电话线路、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等经营许可项目,不是国家《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许可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项目。

  代理人及代理人所聘请的人,绝大多数都是在原电信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老员工,老业务骨干。虽然2002年被委代方县电信公司辞退了,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但一天也没有离开原有的工作岗位,其事实劳动关系不仅存在,而且是连续的。职工们认为,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本应和他们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原有劳动关系已解除,虽然原工作岗位和服务对象没变,但行政管理性质发生了变化,过去属委代方县电信分公司管,现在属代理方承包人管,一个是国有,一个是个体,代理方所聘职工的《劳动合同》到底应该和谁签,委、代双方各执一词。

  委代方县电信分公司说,应由代理人签,理由是:

  一、委代方与代理人所聘人员的劳动关系,早在2002年就解除了,继续留在原电信岗位工作,是代理人聘的,不是委代方聘的,代理人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独立法人,是用人单位,与委代方无关。

  二、委代方与代理人同是企业法人,相互是委代办经营电信业务的关系,不是劳务关系,代理人代理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协议约定明确,由代理人依法承担,委代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国家信息产业部2001年11月26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代理国家电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然包括所聘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

  代理人(即承包人)说,应由委代方签,理由是:

  一、代理人和代理人所聘请的人,所从事的业务,都是委代方承担的国家电信业务。虽然签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但原有的工作岗位没有变,工作性质没有变,服务对象没有变,一天也没有离开委代方下设的工作岗位,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二、依照国家信息产业部2004年5月10日下发的《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信部函[2004]185号文件关于代理商不是独立的电信业务经营主体,其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承担的规定。一是代理人虽然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已明确规定他不是独立的电信业务经营主体。二是虽然委代办协议约定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代理人承担,但此约定违背了185号文件关于其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承担的规定,根据国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其合同无效的规定,此协议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代理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委代方统一申办的,《执照》中填写的代发展电信业务、代收电信和电话费用、代受理电话障碍、代维护电话线路、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等经营许可项目,不是国家《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许可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许可项目,无国家法律许可,其申办行为不合法。

  三、上文提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代理国家电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与该部之后下发的185号文件关于代理商不是独立的电信业务经营主体,其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承担的规定不一致。依据国家《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关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政策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委代方电信分公司,应依照185号文件的规定主动承担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现在委代方与代理人各执一词,那么职工的劳动合同到底应和哪方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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