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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工伤赔偿最高50万

   日期:2008-08-27     来源:扬子晚报    浏览:111    评论:0    

  在一个无执照的单位打工,因工受伤或患上职业病,不仅难讨到应有的说法,赔偿往往也少得可怜。今后,这种情况将会改变。昨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实施《关于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童工伤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的童工发生事故伤亡时,要按国家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最高赔偿额为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

  只能进行工伤“判定”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个《意见》,主要为了保障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童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合法权益。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有关人士表示,由于这样的用工单位、童工都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所以,一旦职工或童工因工作受到伤害,不能按工伤保险规定作工伤认定,只能进行工伤“判定”。

  赔偿判定要在30日内提出

  江苏省规定,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单位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伤亡赔偿的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判定申请,职工或童工的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判定。单位或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对赔偿判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由单位承担。

  最高赔偿可超过50万元

  此次《意见》规定,一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那么在第二个月,有关单位应当按原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根据《办法》,一级伤残到十级伤残的赔偿金,从赔偿基数的16倍到1倍不等;如果造成死亡,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据介绍,这里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1905元,以此计算,最高赔偿要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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