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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企业“土政策”不符合劳动法

   日期:2008-08-27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汤碧琴    浏览:170    评论:0    

  本报讯(记者汤碧琴通讯员刘震)近日,我市一家服装公司的陈小姐因工资问题与企业发生了纠纷,向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投诉。工会公职律师从她提供的材料中发现,该公司制订的一些规章制度如规定“公司实行每周休息一天,不发加班工资”等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记者从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了解到,目前有不少企业仍在使用不合法的规章制度。比如有些企业将“土政策”充当劳动合同条款。市区一家机械加工企业,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塞”进了这样的非法条款:如乙方提出参加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甲方应在乙方入厂6至12个月内为其缴纳。一般情况下,乙方进厂时如超过35周岁,将不予其参加,特殊情况具体商榷。《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并且缴纳社会保险费。上面的条款明显违法,自然也不符合制定程序。

  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也表明,当前仍有一些企业的规章制度民主程序不到位、内容不合法。如业务员的提成份额,有的企业太随意,朝令夕改,还误以为这是企业自主权;在劳动纪律问题上,有些职工确实不遵守劳动纪律,但由于企业未订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简单粗暴地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些企业,规章制度订得过于苛刻,没有遵循平等协商一致原则。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劳动合同法》尽管已实施半年,但不少企业对此并不了解。新法对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比以前更加严格,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为此,市劳动仲裁部门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民主程序不到位、内容不合法,或者未经公示告知劳动者,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都可能引起规章制度无效,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不能作为处理的依据。所以,用人单位要赶紧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并依法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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