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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细则征求意见稿被指偏向资方

   日期:2008-08-2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浏览:128    评论:0    

  5月8日,发布时间一推再推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在这个最终的细则版本出台的时候,坊间流传的一些偏向于劳方的内容并没有涉及到,比如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审查程序”。短时间内,细则已在网民中引发激烈的议论,甚至有网民激烈地称细则“缺乏人性”。

  网民:细则“缺乏人性”

  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部主任刘鹏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征求意见稿跟他之前看到的版本很不一样,“很多内容没有了,尤其是工会和企业重大规章制度的劳资平等协商内容,而这一点很重要。”

  刘鹏透露,之前很多企业就反映,这一条规定得不清楚,不好实施。这个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究竟是制定之前就协商,还是制定后职工不同意再协商。“劳动部门也不清楚,很多东西到底要不要通过工会?”刘鹏说。

  之前的争论焦点之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细则中被单独列出了14个条件。

  饶有意味的是,自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被普遍认为这是一部倾向于劳方权利的法律,而在实施条例草案公布后,又被指偏向资方,或者扩大了企业“解除权”。短时间内,细则已在网民中引发激烈的议论,甚至有网民激烈地称细则“缺乏人性”。

  官员:有意见可向法制办提

  本报记者日前就此问题采访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余明勤,这位参与起草《条例》的官员表示,有意见可以向法制办网站提,自己对该条例不便发表看法。截至5月14日晚6点,已有3999人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提交了意见。

  余明勤曾表示,在劳动合同法中,事实上也规定了对资方的有利规定,只是他们对那些表面对其有影响的条例过度关注而忽视了前者。

  针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可能会使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流失的问题,这位官员表示,第一,经济的发展要按照市场规律来,而不能盲目引进外资。第二,对于因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流失而带来的工人失业问题,政府一定会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例如颁布并实施《就业促进法》。

  律师:立法要立足中国现实

  中国劳动者的权利保障问题让人关注,但不能指望一部法律就解决所有问题。德衡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主任刘克江表示,劳动者自身的权利意识薄弱,地方保护势力与公司企业为伍,无视劳动者的利益,都是造成劳动者权利被肆意践踏的因素。而执法不严,违法成本过低,工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这些也非立法所能涵盖。

  立法要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国情亦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刘克江指出,如果脱离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无论是倾向于保护劳资任何一方,法律都会成为发展的障碍。而且公权力的倾向性保护具有双刃剑的效力。公司企业拥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有权自由流动,这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

  新闻资料细则未提及的部分

  1.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审查程序”;

  2.企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劳资公决”制度;

  3.“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两个“连续”的解释,以及间断多长时间仍然视为“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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