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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也需明确监管责任

   日期:2008-08-27     来源:红网    浏览:137    评论:0    

  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第一天,参与人数就创造了国务院法制办网上征求意见系统的记录。至昨晚11时,该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上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已超2000人参与(《新京报》5月10日)。

  对此,应当说,在如此的时间,有如此之多的参与人数,作为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关心,并从其中大多人对解除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条款的不满意见情形看,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劳动者,对这个“草案”还是有着相当不满,同时也是有不少意见想说的。

  不过在此想说的是,与众多意见不同,笔者尽管赞同已有社会人士所指出“草案”中的不足,然仍还想在这提出一个或许被现在参与人士所可能忽视的另一问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因为,在这个“意见稿”所有的45条款中,可以讲,其中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已经有了相关14条情形的具体描述,有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对此,就是按下已为劳动者所垢病的倾向、或者说与早前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相比所有的“中庸”色彩不谈。仅以为社会所公认的历史看,应该说,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许多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早有明文规定,例如,对8小时工作制、加班时间与加班费等方面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可事实上,8小时工作制、加班时间的限定及加班费的规定又在多大程度、多大范围内得到了用人单位的遵守?而在用人单位一旦不予遵守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劳动权益,又有多少是靠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严格执法得到保护的?

  所以话说回来,如果要我说,纵观这个“意见稿”所有的45条,其中最大的缺陷,也许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能是致命的“硬伤”是:没有相关的行政监管责任明文条款设定!因为问题很清楚,不管从已有的历史事实看,还是以已有的劳动者弱势地位讲,只要没有明文设定监管机关明确责任,并有能为社会监督与追责的程序安排,那结果很可能只有一种,就是有关的法律条文尽管相当漂亮,可在具体社会生活实践中,最终也只可能是纸上谈兵!难道这样的事实还少吗?

  所以,从以史为镜的观点讲,笔者在这不得不想发出这样的呼吁:劳动合同法实施也需明确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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