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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发现劳务派遣问题多

   日期:2008-08-27     来源:上海法治报    浏览:181    评论:0    

  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什么变化?近日,记者从静安法院了解到,该院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其中群体诉讼案件较去年同期有了较大的增加。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法院收案的类型出现了变化,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外来务工者邱某受人之托,替动迁户拆迁空调时摔伤,他向法院起诉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原先劳动者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范畴。现在最高法院在修订的案由中,已将劳动关系纳入了法院收案的新案由。于是法院受理并对邱某的案件作出了判决。

  承办法官发现,适用《劳动合同法》断案后也遇到了不少新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正规就业组织不可从事劳务派遣,然而,实践中存在大量无劳务派遣资质的组织从事劳务派遣。如发生此类情况,法官对劳动者究竟与哪家单位存在劳务关系难以认定。

  另外涉外劳务派遣操作中,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比例收取服务费,也给劳动关系认定带来麻烦。

  此外,社会保险类纠纷也呈现出多样复杂性,例如外来从业人员张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构成十级伤残,单位为他办理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由于对保险金额存在异议,张某起诉了用工单位和保险公司。可是综合保险金既可由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劳动保障部门支付,也能通过委托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因此,该案属于民商事案件还是属于行政案件,法院能否对赔付的范围和对象判决均存在争议。

  法官还透露:对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引起的理赔案件,超出工伤保险范围的费用承担,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劳动者自行承担,因没有明确规定,断案也存在困惑。

  法官表示,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应当列为法院受理范围之内。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劳动合同建立备案制度,禁止非正规组织的劳务派遣行为。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产生劳动争议时法院可视为这是劳动合同的正常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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