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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试用期门槛不再难过

   日期:2008-08-27     来源:福建之窗    浏览:149    评论:0    

  现在是大学毕业生在新单位试用的“高峰期”。对此,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针对“试用期”,作了更加全面、详细的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今天,我们邀请省劳动保障厅职介中心分别就试用期的解聘条件、工资、期限等热点问题展开解读。

  【试用期之解聘】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炒鱿鱼”

  福州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小陈,在一家网络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与企业签了合同。由于工作中“小错”不断,她经常被部门经理训斥。再过1个多月,她的试用即将到期,由于害怕被“炒鱿鱼”,小陈近来一直心神不宁。

  解读:有关试用期的解聘条件,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等8种情况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举一个例子,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具体指出该劳动者的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还需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面试、签订劳动合同前,务必把录用条件、岗位要求、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试用期之期限】长短要根据合同期限来定

  读者刘先生反映说,他刚刚被一家公司在试用期内解聘,他已在这家公司工作近半年,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解读:如果刘先生是从今年1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随意延长试用期的做法也是违规的。当然,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的互相考察期,如果双方互相了解,不约定试用期也是可以的。

  【试用期之工资】试用工资不低于“两条线”

  针对试用期,许多读者都反映存在“工资太低”这一现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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