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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不单单保护劳动者

   日期:2008-08-2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浏览:111    评论:0    

  郑功成(全国人大代表):《劳动合同法》不单单保护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既突出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用人单位或雇主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我们不能片面理解为《劳动合同法》只是单纯保护劳动者。

  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强调,恰恰是基于“平等”的立法理念,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取得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平等的法律地位。

  劳动者在现实中权益受损害的现象较为普遍且严重,通过《劳动合同法》来规范与约束用人单位或雇主的行为,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既是这部法律的现实使命,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对任意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发出的强烈制约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不保护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更不意味着侵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只对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同时,《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支持和保护劳动者的非法要求,凡劳动者损害了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傅企平(全国人大代表):不要曲解《劳动合同法》

  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是,许多用人单位为了经济利益,故意曲解、误读该法内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

  用人单位“故意曲解、误读”表现为三种形式:一、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二、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并由其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三、非法裁员,即一次性或分批裁减较大数量的人员。

  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少数用人单位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刻意降低用工成本,意在逃避和减轻责任。实际上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建议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加大法律处罚力度,不给投机分子以可乘之机。

  陈震宁(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一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都比较多,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或将呈递增趋势,建议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

  这一建议的提出基于两点:一是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长,增幅较大。目前,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法院民庭审理,可民庭受案本来就数量多且案由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速度受到影响。二是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由民庭兼顾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难以形成专业审判力量,不利于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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