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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劳动法报社 如何处理经济性裁员

   日期:2008-08-27     来源:人民网-中国新闻出版报    浏览:136    评论:0    

  ●经济性裁员是指新闻单位遇到了下列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新闻单位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占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裁员。

  ●凡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新闻单位必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每在单位工作一年,补偿该员工一个月的工资水平。不足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水平发放。

  ●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为: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数量、名单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保障部门方可。

  ●不得进行裁员的禁止性条款: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行经济性裁员。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调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闻单位对于裁员的优先录用和优先招用情形:

  优先留用在本单位较长期限的固定期合同工。

  优先留用无固定期合同工。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违法解雇的后果:对于报社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经济性裁员,将由仲裁或法院判处报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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