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跟以前相比,有了哪些变化?每年只有几个月的生产高峰期,企业应采取怎样的用工方式?海口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惠珍表示,劳务派遣人员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企业和派遣单位共同承担对派遣人员的责任。
记者:早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有很多企业采用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最近,从网上新闻中也看到有相当一部分海南本地企业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员工主动辞职并改签为劳务派遣合同。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姜惠珍:据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海南移动、海南省海口港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早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几年就对部分员工采用了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通常劳务工与正式工的待遇差距较大,且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劳务工的社会责任,故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风险并降低用工成本。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优势已丧失殆尽。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派遣人员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且"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致受派遣员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实际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预见继续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单位将急剧减少。
至于企业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员工自动辞职并改签为劳务派遣合同,这种方式是否会导致用工单位与员工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何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则没有明确的细则解释,故目前的法律并不能禁止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我个人认为在实施细则出台前,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或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来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已经解除。
目前有一些劳务派遣公司正在研究"服务外包"这种新的用工模式,以应对劳务派遣正在丧失的优势。简单说就是把非核心部门或不擅长的业务部门精简,整体外包给专业的外部机构。比如,企业将会计事务外包于会计师事务所,将法律事务外包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和律师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目标,并不接受企业的日常管理,企业只向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支付服务费,并不直接向会计师或律师发放工资。服务外包最直接的后果将是导致用人单位精简机构和人员,一方面可降低用工成本,另一方面将服务交给专业人士打理也可提高工作效益,我个人认为是值得尝试的。
记者:我们在采访中接触到有一种类型的企业,每年固定有几个月的生产高峰期,需要大量的工人,生产任务完成后则全部遣散,第二年同一时间又要大量招人,如此循环往复。这种类型的企业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用工方式比较好?
姜惠珍:这种类型的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比较适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至72条对非全日制用工这一形式首次作了大篇幅的规定,这种用工方式对企业最大的好处是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来说好处是可能更容易就业,我相信这种新型用工模式将被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采用。
有很多企业比较关心企业是否必须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没有涉及这一问题。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则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可参照个体工商户由其个人自行承担。但是,该《意见》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海口市劳动仲裁员:先辞退再签合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