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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严禁教师收入与学费收入挂钩

   日期:2009-02-10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314    评论:0    
核心提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一些民办培训学校办学不规范、培训质量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一些民办培训学校办学不规范、培训质量低下、政府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作出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家评审制度,严格规范设立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开展培训。跨省异地开展职业培训举办者必须重新申请设立培训学校。同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跨省异地办学纳入当地统筹管理,异地办学新批准设立的培训学校,必须为独立法人机构,必须依法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严禁将教师收入与招生学费收入挂钩。

  通知指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电子注册和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库,并定期对校长进行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评估活动,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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