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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十大权利

   日期:2009-08-03     来源:价值中国    作者:郑志宝    浏览:204    评论:0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所有的劳动者来说都是一个福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也是一个规范用工、加强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所有的劳动者来说都是一个福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也是一个规范用工、加强管理的机遇,本文主要从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义务和责任的角度来分析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受到的保护。

  一、员工休息权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其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40小时。单位无论如何安排加班都要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休息一日指的是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对于出差人员的每周休息日,可以在出差地点享用,如果出差期间未能享用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休。对于某些周末出差不算加班的单位,则必须在事后安排补休。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逾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用人单位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等必须按照约定或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一个合法守纪的劳动者是不能被解聘的,即使出现上述情况,企业也必须提前30日书面告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企业要终止合同,也要按员工服务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在维持或提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仍不想续订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接受培训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接受应有的培训,企业内部的培训不应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五、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六、劳动者参与权和知情权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和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有责任让每一位职工清楚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职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责任在于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进行仲裁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七、参保权

  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八、关于劳务派遣

  如果劳动者被要求与某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首先要审视自己的工作是否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如果不是则不能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保洁人员等辅助性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有权要求派遣单位履行用人单位的责任,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九、关于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以小时计酬为主;2、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3、双方可订立口头协议,可随时终止用工,无需赔偿;4、劳动者可与一个或一个以上单位订立劳动合同;5、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是唯一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方式,但对于大部分劳动者而言,并不适用这种用工方式,劳动者应当警惕被要求非全日制用工。

  十、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由60天延长至1年,以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算。仲裁中凡由单位掌握的材料必须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争议调解法等新法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责任,进一步降低了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费用和难度,对于构建均衡和谐的劳资关系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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