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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面对《劳动合同法》的三种心态

   日期:2009-08-03     来源:价值中国    作者:石先广    浏览:156    评论:0    
核心提示:  无论是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还是在其颁布实施之后,企业对这部法律都极为关注。从制定前的各方博弈到制定后企业积极

  无论是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还是在其颁布实施之后,企业对这部法律都极为关注。从制定前的各方博弈到制定后企业积极行动,都在诉说着企业对这部法律的关心、关注、焦虑、恐惧。自新法出台之后,笔者受各地培训公司和企业的邀请,走遍了全国的很多地方,也听到了、感受到了企业对这部法律的各种声音。总体而言,企业对这部法律的态度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带头学习贯彻型。这类型的企业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因为带头学习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是他们的一项政治任务。所以,大的国有企业对这部法律也是非常重视,可谓是层层培训,而且对于新法规定的给员工的权利,这些企业也都事先给予,比如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都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

  第二类:欢迎略带焦虑型。这类型的企业主要是以前用工比较规范的企业,他们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有可能会为全社会创造一个统一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所以他们对这部法律首先持欢迎态度。在他们看来,《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他们按照法律行事,用工成本肯定比不按照法律行事的企业高,这样在市场竞争中他们就处于不利地位。而新法的颁布实施,加重了对违法用工企业的处罚力度,会督促企业用工走向合法化、规范化,从而为全社会带来一个统一的、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持欢迎态度的同时,这类企业还略带有焦虑,他们担心的是这部法律的执行力问题。因为,法律规定的再好,如果落实不到位,各地执法不统一,同样会带来不平等的后果。

  第三类:恐惧型。这类型的企业占目前的多数。很多企业向笔者反映这样一个问题并且说:看了《劳动合同法》的全文,找不到一条对企业有利的,将来用工怎么办?不过,笔者认为这肯定是对新法的误解。《劳动合同法》于原来的法律相比,确实加大了对企业的规制,对企业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人风险,尤其是加重了违法用工的成本。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用人单位在经济实力和管理领域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使劳资双方的力量不太失衡,劳动法律的立法精神就是“倾斜立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来矫正失衡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感觉法律严格了,主要是因为以前用工不规范、不受约束,而现在法律规定具体了、规范了而已。其实,《劳动合同法》作为一种国家立法考虑的肯定是国家利益,不可能完全保护劳动者利益而企业的利益于不顾,《劳动合同法》历经四次审议充分说明了立法的过程是各种利益博弈、较量和折中的过程。

  以上是笔者对目前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心态的总结,其实无论是哪种心态的企业,都要积极面对《劳动合同法》。即便你认为这部法律是超前了或者说不符合国情,但是她已经出台并实施了,作为企业就需要按照这部新法来处理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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