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2008年1月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公司的工作环境、待遇都令马某非常满意,但马某进入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后,公司仍然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马某去问人事经理,人事经理回答他,公司是在每年5月和10月和公司员工统一签订劳动合同,不可能单为其一人先行签订劳动合同,马某与公司协商不成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仲裁机构认为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与马某补签合同。
中智评析: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书面化要求又有了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对企业的惩罚性意味非常强烈,所以企业应重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免触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操作要点: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原来《劳动法》规定的可以约定终止的规定,即企业与员工已经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法定终止条件之外的终止情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注意对原来使用的劳动合同版本进行检查,注意修改删除相关与法相悖的条款。
企业应注意,《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书面化要求比《劳动法》中的规定更为具体细化,企业应在招用新员工后,及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员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企业应注意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这一“缓冲期限”内,及时书面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另外,如果超过了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这一“缓冲期限”的,企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给员工,并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愿意补订,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且仍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员工不愿意补订的情形,企业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