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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十大焦点

   日期:2007-10-14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李媛    浏览:190    评论:0    
核心提示:  一、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

  一、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三、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四、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五、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便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七、增强了对用人单位违法情形的惩戒力度 

  八、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

  九、劳动合同新增了一些必备条款

  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均成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十、过去常见的巨额违约金条款将成为历史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提高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另一方面也对用人单位动辄利用违约金限制劳动者作了限制。过去常见的巨额违约金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将成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霸王条款”。

  (感谢昌久律师事务所吕峰律师、史伟公律师提供法律观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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