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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不应计入最低工资?

   日期:2011-07-06     来源:|1    浏览:157    评论:0    
核心提示:  4月12日,宣武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职工王某投诉,其所在物业公司支付的2009年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故要求补足最低工资。 

  4月12日,宣武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职工王某投诉,其所在物业公司支付的2009年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故要求补足最低工资。

  接到案件后,监察组随即对案件展开调查。通过调阅用人单位提供的2009年考勤表及工资表后发现,由于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的含义存在模糊认识,因此该单位在制作工资发放表时,将基本工资与加班工资合并计算,认为总额不低于最低工资。但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的基础工资部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通过监察员对政策、法规的讲解,使单位对最低工资的含义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了低于最低工资部分的金额。

  本案中,加班工资是否应该计入最低工资?原因是什么?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在本案例中该物业公司对工资及最低工资的认识错误。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工资”与“最低工资”这两个概念。“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最低工资”这一概念第一次出现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明确定义,最新的法律依据是《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从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最低工资规定》特别明确了“正常劳动”的涵义和范围,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称为“正常劳动”。劳动者的劳动超出法定时间或超出单位劳动制度等规定的劳动义务均应视为“超正常劳动”,其报酬不计入最低工资报酬之内。因此,《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也是依据该定义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性规定。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最后提醒,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和公积金存在疑义,全国各地各有各自规定,未统一,需要视当地具体规定来判断。例如在北京、上海,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和公积金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而在宁波、济南、石家庄等地,则是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内容来自易才劳动关系下午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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