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二维码

 
 

劳动合同期限管理的三个关键

   日期:2012-03-22     来源:|1    浏览:269    评论:0    
核心提示:企业与员工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是一份劳动合同中的最重要内容之一,但大多数企业在实践过程中,并未对劳动合同期限管理进行深入研究

  企业与员工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是一份劳动合同中的最重要内容之一,但大多数企业在实践过程中,并未对劳动合同期限管理进行深入研究,存在着劳动合同期限管理复杂、模式单一的诸多问题。本文笔者希望从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出发,对劳动合同的开始日期、期限长度、终止日期等三个核心问题予以分析。

  劳动合同的开始日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知,明确劳动合同开始日期,关键在于把握好与用工之日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开始日期是从员工入职之日起算。

  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劳动合同开始日期晚于用工之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应当避免此类劳动合同的签订。二是劳动合同开始日期早于用工之日,这种情况往往是对于一些招聘难度较大的特殊岗位,企业为了快速敲定与候选人的聘用事宜,往往在与候选人沟通前,就提前准备好了劳动合同,初步达成一致后直接就与候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这时劳动合同上面是否要写明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就成为一个难题——不写的话,候选人会觉得企业没有足够的诚意;写的话,候选人最终到企业报到日期尚未确定,日后可能会对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本企业工龄产生不利影响,容易加大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的不确定性。笔者建议,从人才引进的角度,企业可以先写明具体起始日期,但还应在双方约定的条款中加上一条:劳动合同期限从员工正式入职起算,若员工入职时间晚于劳动合同开始日期,则本合同期限、试用期、本企业工龄等与时间有关的内容相应顺延。

  劳动合同期限与组合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表明企业在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长度时可以有三种选择,其中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企业至今仍误认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终身合同,而不将其作为初次签订合同时的优先选择,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应用得更少了。因此,本文主要讨论应用较多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只要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就可以转化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且法律鼓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保持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样,面对着只有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企业需要做好这两次劳动合同期限的组合,既要照顾到对新员工有足够考察时间的需要,又要照顾到稳定性的需要。常见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与组合的策略有以下三种:

  人员策略

  人员策略主要是根据人员类型的不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组合。一般地,我们常常把引进的人才分为应届毕业生和社会成熟人才,考虑到应届毕业生相对来说工作经验欠缺、稳定性也较差,企业需要加强对他们的观察。例如A企业规定:应届毕业生第一次是签一年的短期劳动合同,第二次则签三年的中期合同。对于社会成熟人才,则两次均签订三年的中期劳动合同。再如B企业规定:新入职的普通员工首次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第二次签三年期,第三次则签订无固定期;技术及管理人员首次签三年期,第二次签五年期,第三次则签无固定期。

  岗位策略

  岗位策略主要根据岗位层级的不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组合。一般地,越高的职位,对企业的重要性和价值越大,为了更好地体现企业对中高级人才的重视与诚意,保持较少流动率,企业往往愿意与中高级岗位的员工签订较为长期的劳动合同,而与基层岗位的员工签订较为短期的劳动合同。例如C企业规定:高层管理人员的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五年的长期合同;中层人员第一次签一年的短期合同,第二次签六年长期合同;基层人员第一次签一年,第二次签两年。

  试用策略

  试用策略主要根据企业对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察,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组合。一般地,针对操作性比较强的岗位,企业往往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判断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而对从事复杂工作的知识型劳动者而言,企业则需要更长的时间作判断。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企业要避免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获得更长的试用期,必须根据试用期考察的需求反过来调整不同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例如D企业规定:新入职的操作序列岗位的员工首次签订两年期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第二次签三年,第三次则签无固定期;非操作序列岗位的员工首次签三年(试用期为6个月),第二次签五年,第三次则签无固定期。

  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大多企业都没有太多关注过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有人说:这还不简单?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不就是多少年后的入职时间的前一天吗?的确,相当多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都采用这种方式,但事实上,为了便于实现对劳动合同的有效管理,不宜签订刚好整年的劳动合同,这也不是最经济的劳动合同管理方式。原因很简单:员工入职时间不统一,企业劳动合同的期限又相对固定和统一,势必会出现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的情形,为了避免出现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每月对到期员工的劳动合同予以审视,如果有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企业必须要走相应的劳动合同续签的流程,包括征求员工意见、用人部门意见、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等。如果公司员工人数较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将面临巨大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所以,笔者认为企业可以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进行集中管理,对到期员工进行集中考核续签,有效提升劳动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

  比如在D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 08年1月1日起,公司新签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及以上,其中属应届毕业生身份的员工,公司将在应届毕业生正式派遣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四条规定:“公司新签或续签劳动合同的规则:员工入职或劳动开始时间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其合同期限为‘当年实际入职时间至第4年度的6月30日’。员工入职时间或劳动合同开始时间在‘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其合同期限为‘当年实际入职时间至第4年度的12月31日’。”这种操作方式将公司所有的劳动合同续签工作集中在每年的年中和年末两个时间点,从而大幅提升了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效率。当然,这样做因为员工合同到期日过于集中,也有可能会带来员工集中离职的后果,所以也需要企业警惕。文/马勇 广州启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打赏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管理的三个关键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chrmers",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相关评论

 
最新招聘
推荐图文
推荐管理技术
点击排行
最新管理技术

首页| 关于我们  |  商业采访  |  投稿指南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积分商城| 留言反馈|违规举报

人力资源经理网(CHRM) Copyright © 2005-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04986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849号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61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