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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劳动合同法》 规范企业人才管理(图)

   日期:2007-10-22     来源: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作者:肖红丽    浏览:220    评论:0    
核心提示: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对企业内部管理诸如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用工成本及用工模式等方面带来深远影响,引起了

  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对企业内部管理诸如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用工成本及用工模式等方面带来深远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高度重视。三个多月来,北京民协已经组织过多次不同规模的免费培训和研讨活动,但仍有很多会员反映在实际操作中将会遇到很多问题,希望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权威解答。

  

  针对此需求,10月17日,北京民协与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组织了一次现场答疑咨询会,特别邀请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调配科科长裴丽红女士担任主讲嘉宾,为企业专门解答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亚都科技、时代集团、启明星辰、和源沐泽、中科希望、德科瑞医药、蒙代尔大学等30余家北京民协会员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参会者在会前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对活动的期盼使大家早早就来到了会场。从协会收集到的近80个问题中可以看出,企业在学习《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困惑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期限、履行与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条款,此次活动就是针对企业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裴科长在为大家明确劳动合同法总则后,就大家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且还对加班、试用期规定、违约金等诸多细小但易发生争议的问题做了详细解答。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环节,裴科长提示大家要先看主体,重点注意下面几种人的情况:1、退休返聘的人员;2、内退人员;3、待岗人员;4、在校学生。分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防止含义上的混淆。另外,试用期的相关规定一直是各企业人力资源比较关注的话题之一,《劳动合同法》又一次明确了对试用期期限和工资等情形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二十条”中的两个“不低于”要求企业更加规范岗位及工资标准,只有制度做细才能有效避免争议的发生。根据现阶段的发展趋势来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将成为劳动合同签订的主流形式,而企业无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也将面临支付劳动者多倍工资经济补偿的问题。

  一边是裴科长酣畅淋漓的讲析,一边是参会者争先恐后的提问,会场气氛热烈。提出问题等于事情成功了一半,因为有了问题,才有答案,才能接下来的实施方案和系列行动。关于违约金的支付,关于社保的征缴,关于外地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一个个的问题应接不暇,裴科长从容不迫地解答大家的每一个疑问,让发问者和其他参会者受益匪浅。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更大限度的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促使企业制度更加规范,无论是与非,企业都将面临一次前所未有的重大改革则是肯定的,随之而来的不同阶段的种种问题也将日益凸现,而专家的讲解和富于经验的建议对于出现问题的企业是最好的良药。这样有效解决问题的培训和讲座被协会会员称作“及时雨”,北京民协培训专业委员会还将为企业下更多的及时雨,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企业资源合理配置。

  

  

  反馈链接:

  这类活动对企业非常有意义,感谢主办方!希望以后类似活动能多举办,时间更长一些,讨论内容能从企业操作流程角度实际考虑。希望协会举办财务方面的实务培训活动。

  —— 北京南山高科技有限公司 张 辉

  比较满意,还应举一些操作实例。希望协会组织有关劳动关系的培训以及企业间的交流。

  —— 时代集团 吴国兴

  本次会议实务性很强,非常符合企业目前需要;但是时间显得有点短。希望协会多组织类似活动,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 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雪丽

  本次培训讲得很详细,对企业制定新的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帮助。希望协会组织相关劳动合同法的培训、有关保险的培训。希望协会提供各种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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