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强的爱人(下称李XX)是一所大学的在职研究生,二人均达到了国家晚婚、晚育年龄,二人结婚一年后,李XX产下一子,根据我国现行产假休假制度, 李XX 应享受98天产假+30天晚育假,由于临近期末考试, 李XX 没有休30天晚育假,后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规定,晚育假如果女方不休,男方可以休。随后李XX想让丈夫张强来休那30天晚育假,张强找到企业hr提出休假申请时,企业hr告知需要女方单位出具未休晚育假证明,现在可难倒了张强,爱人还是在读研究生,不属于劳动者,没有主体单位,学校也无法给她出具相关证明,现求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