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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日期:2023-08-07     浏览:867    评论:0    
核心提示: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连续发布六条税费优惠政策,受惠主体包括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初创科技型企业等。 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 此次发布的六条税费政策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将相关优惠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 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标签: 减税降费 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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