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二维码

 
 

如何订立与履行竞业禁止协议

   日期:2007-10-25     来源:中华英才网    作者:王桦宇    浏览:224    评论:0    
核心提示: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主要是指企业的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

  编者按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主要是指企业的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在当今市场经济下,对大多数企业而言,拥有商业秘密就等于拥有了在市场厮杀和角逐的强大竞争力,因此竞业禁止制度作为一个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为雇员所泄露的法律武器引起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虽然竞业禁止较好地平衡了企业与员工的利益,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它又往往成为引发劳动争议的导火索。本期邀请到劳动法专家、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律实务与研究的王桦宇先生给大家就如何理解竞业禁止法律概念并针对竞业禁止法律纠纷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策略。

  专家简介

  王桦宇

  劳动法专家、劳动法高级咨询师、培训师。时任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劳动法苑laodongfa.com苏州事业部主任,上海市劳动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委员、苏州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发起联络人。曾为GE、三井住友银行、可口可乐、三菱商事、科尼卡美能达、理光、西门子、佳能、松下、飞利浦、爱普生等数十家知名企业提供过大量涉及员工关系、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和课程培训。

  本栏目由全国知名劳动法专业服务提供商劳动法苑laodongfa.com独家提供智慧援助。

  01-如何订立与履行竞业禁止协议

  

  案情简介

  钱某于2002年8月份到青岛某塑染公司济南分公司工作,双方于2004年6月22日签订了自2004年6月23日起至2007年6 月22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39条第2项约定:钱某不论因何种原因从塑染公司离职,离职后3年内都不得到与塑染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者从事与塑染公司商业秘密有关产品的生产。第41条第2项同时载明:如果钱某不履行本合同第39条第2项所列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塑染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06年2月27日,钱某以“待遇低”为由向塑染公司提交辞职书。2006年5月,塑染公司获悉钱某已到与本公司有商业竞争关系的济南A公司任经理职务,并在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遂诉至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并提供了济南A公司2006年5月22日由钱某经手的入账收据,要求钱某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仲裁结果

  仲裁委查明,钱某于2006年2月27日辞职后,到济南A公司任经理职务,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属实;并且A公司所经营的产品包含在塑染公司所经营的产品范围内,在业务上与塑染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因此,钱某到A公司任职,已违反了与塑染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故应按该劳动合同的约定一次性支付塑染公司违约金10万元。

 
打赏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如何订立与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chrmers",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相关评论

 
最新招聘
推荐图文
推荐管理技术
点击排行
最新管理技术

首页| 关于我们  |  商业采访  |  投稿指南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积分商城| 留言反馈|违规举报

人力资源经理网(CHRM) Copyright © 2005-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04986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849号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61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