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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管理条例

   日期:2007-12-13     浏览:143    评论:0    
核心提示:条 规范职工培训工作,强化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推行本培训体制。十三条 凡公司出资培训进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职工培训工作,强化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推行本培训体制。

  第二条 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公司实际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目 的

  第三条 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掌握职业技能的职工队伍为目标,促进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贯彻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

  第三章 目标及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进员工和全体在职员工。

  第五条 公司全体员工均享有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员工培训必须以提高职工自身素质、维护公司利益、树立企业形象和宣扬企

  业文化为目标。

  第七条 员工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工作技能、效率为前提,遵循学习与工作需要相结合、

  讲求实效,以及短期为主、业余、自学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培训内容指公司按照战略目标和工作需要,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第八条 培训计划分为年度培训计划和长期培训计划,本规定对上述两个培训计划都

  适用。

  第四章 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培训、教育形式按操作方式可分为:

  1、 职前培训:新职工到岗之前需经过一定时间以《员工手册》为主导内容的培训;

  2、 在职培训:公司在职职工接受公司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培训、教育、辅导,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

  3、 脱产、半脱产培训: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暂停或半暂停工作,为达到某一目的而参加培训;

  4、 员工业余自学教育: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各种形式的自主学习与进修。

  第十条 培训、教育内容按结果可分为:

  1、 学历培训;

  2、 上岗、执业资格培训;

  3、 其它。

  第十一条 培训、教育内容可分为;

  1、 专业知识系统传授;

  2、 业务知识讲座;

  3、 信息传播(讲课、函授、影像);

  4、 示范教育;

  5、 模拟练习(案例教学、角色扮演、商业游戏);

  6、 上岗操作(学徒、近岗上岗练习、在岗指导);

  7、 培训过程中介绍情况先务虚、后务实,按轻重缓急安排培训内容;

  8、 培训中书面讲解、参观现场、操作示范相结合。

  第五章 培训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 年末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对各部门本年度的培训实施情况、效果进行整体 评估、总结,形成年度培训总结报告,并同时开始进行下年度培训需求调查,完成《培训需求调查表》(表见体系文件)。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在上年末建立下年度培训计划、费用预算,制定下年度培训目标,并由各部门确认后经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实施各项培训,在实施培训前将培训提纲及 培训内容交各部门确认,经部门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公司规划和部门业务内容,各自拟订部门教育培训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主管负责协调本部门职工培训工作,积极参与职工培训规划、组织

  编写职工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培训师资。

  第十七条 员工应积极参加培训,准时参加培训,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培训制度。

  第十八条 员工培训完毕,人力资源部建立员工建立《员工培训记录表》(见附件,又称员工培训卡片),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学历及资格审定,员工参加各类学习班、职业学校、夜大、电大、函大、

  成人高校的学历资格,均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未经认可的不予承认。

  第二十条 审批原则

  1、 员工可自行决定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与工作有关的培训教育;如影响工作,

  则需经主管和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报名;

  2、 凡参加业余学习的员工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不得影响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考核员工培训教育成绩,并纳入员工整体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对员工培训教育成绩优异者,予以额外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公司出资培训进修的员工,须签订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承诺在本公司的服务一定期限:

  1、 培训时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进行处理;

  2、 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服务期为1年;

  3、 脱产培训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服务期为2年;

  4、 脱产培训1年以上、不足2年的,服务期为3年;

  5、 脱产培训2年以上的,服务期为5年;

  6、 多次培训的,分别计算后汇总。

  第二十四条 凡经公司批准的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工资其它按正常待遇享受;不合格者,扣除岗位津贴和奖金,且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在培训过程中学员必须遵守课堂纪律,违反者按照《员工手册》做出相应

  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培训中表现极差的,公司可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培训费用报销和补偿

  第二十七条 符合公司培训条件的员工,其在外培训教育费用可酌情报销。

  第二十八条 申请手续:

  1、 员工申请培训教育时,由部门长填写教育培训申请表;

  2、 经各级主管审核批准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 培训、教育结束毕业后,凭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费收据,在30天内经人力

  资源部核准(填写《培训费用报销单》),公司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部报销。

  第二十九条 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学费自理。自学者原则上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学习费用较大,个人难以承受,经总经理批准后可预支使用。

  第三十一条 学杂费报销范围:入学报名费、学费、书杂费及人力资源部认可的其他费

  用。

  第三十二条 非报销范围:过期付款、入学考试费、计算器、仪器购置费、稿纸费、市

  内交通费、笔记本费、文具费、期刊费、打字费等。

  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约定服务期限内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补偿公司的培训出资

  费用,其范围为:

  1、 公司出资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

  2、 公司出资培训的中、高级技工;

  3、 公司出资培训的高技术、特殊、关键岗位员工;

  4、 公司出资出国培训的员工;

  5、 公司出资在外办班、专业培训累计超过3个月教育的员工,(不包括转岗再就

  业、领导决定调职、未被聘任落选后调离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补偿费用额计算公式:

  补偿额=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规定服务年限100%— 已服务年限/规定

  服务年限%)。

  第三十五条 培训费用指公司支付的学杂费,公派出国、异地培训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等。不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劳动福利费用。

  第三十六条 补偿费用由调出人员与接收单位自行协商其是否共同支付或分摊比例。该

  补偿费用回收后仍列支在培训费用科目下,用于教育培训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各部门共同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附件:《培训合同》、《实施细则》及各类表格。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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