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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交通通讯补贴也要缴个税

   日期:2009-11-26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何燕    浏览:159    评论:0    

  税务总局明确个税征收范围,交通补贴扣全额30%,通讯补贴扣全额20%

  本报讯 (记者 何燕)昨日,“企业发放交通通讯补贴将计征个税”的消息成了各大网站的热点,同时也引发社会争议。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叶青表示,近一段时间开展的2009年度税务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在执行中提出诸多问题,此次发布通知是对这些问题的明确。

  车补话补都征税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就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扣缴个税等相关问题进行明确。通知称,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则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称,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限制企业乱发钱

  “我们本来每月补贴就少,现在还要缴税,我很不理解。”市民刘先生表示。昨日该消息也成为各大网站的点击热点,不少市民表示不认可。

  “这个问题肯定会引发争议。”叶青表示,税务总局此举可能将实现三个目的,首先是明确补贴扣缴个税的相关问题。

  “该通知的出台,增强以后征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操作性,抑制有些单位相关攀比,加大各种明补暗补,对防止有些单位偷税漏税行为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以确保社会公平。”叶青表示这样还可以扩大税源。

  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金融部主任罗长德解释,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往往占国家总税收的比例很大,而我国由于历史及征收监管等方面的原因,一直存在很大的漏洞,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很多企业利用政策不明确的地方,随意发放各种补贴,减少税基,使得国家整个个税所占比例较小,近来国家一直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案例说明(以交通补贴为例):

  标准外计税、多出部分要扣税

  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其计税方式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某企业的公务费标准为每月300元,该企业实际发放的金额为500元,若员工的税前工资为3000元,该员工应按3000元+200元,也就是3200元的标准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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