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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老险转移细则节前出台

   日期:2010-07-08     来源:沈阳网-沈阳晚报    作者:丁宁    浏览:145    评论:0    

  转移前先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本报讯 (记者 丁宁)日前,国家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让养老保险转移实现了“全国漫游”,那么具体辽宁省的参保者如何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呢?1月28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给市民细讲办法。据悉,辽宁省也将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大概在春节前正式出台。

  办理转移

  只需参保者带齐手续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秦喆介绍,办理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时,参保者需要做的是带齐手续,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具体办理流程是,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原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需持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带着这些手续,参保者即可到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而后,不需要参保者再做其他办理工作。

  而参保者的社保经办机构,如果转移者存在欠费,需要告知其欠费及相关的补缴欠费政策,提醒其及时补缴,并对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符合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持《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出具《缴费凭证》。

  完成养老保险转移

  不超45个工作日

  在参保者提出转移申请后,均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3个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也就是说,整个转移手续办理时间最迟不过45个工作日。

  不过,对于不符合文件规定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例如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由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也就是说这类人员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对于农民工办理转移,如果是中断就业或返乡不继续缴费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记息;如果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不论是原参保地还是其他参保地,都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到达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据了解,目前辽宁省已经有140多名参保人员开具了《缴费凭证》,他们将顺利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养老保险领取

  有五种情况

  一是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待遇。

  二是如果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满10年的,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待遇。

  三是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不满10年的,转回到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待遇。

  四是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待遇。

  五是对于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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