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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用人单位藏匿加班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日期:2010-09-21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丽娜    浏览:174    评论:0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近几年,劳动者起诉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新规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次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合理分配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此前,在实践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劳动者举证存在加班具有一定难度。

  因当前用工单位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甚至主体不明,劳动者在纠纷发生后,往往由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逃之夭夭而陷入维权困境。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目前,我国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仍然被返聘到一些岗位工作。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如果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完了退休手续,以后相关企业又返聘其到工作岗位重新工作的,那么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为返聘人员已经享有了社会保险和退休金等待遇。

  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是目前企业退休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企业在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为减员增效,让一些职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职工又到新的企业中找到了新的工作,那么这个职工在新的企业里面,与企业之间就是劳动关系。”杜万华说。

  近期有媒体报道,武汉一些建筑工地出现用“饭票抵工资”的现象。发布会上,杜万华对此回应称,如果经企业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劳动者自愿同意用饭票或其他货物来抵押工资,最高法对此不持反对意见,但要和工资报酬相对等。如果不是劳动者的自愿行为,劳动者要求获取工资报酬的,法院应该支持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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