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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农民工养老保险接续需建全国性平台

   日期:2009-02-06     来源:新京报    浏览:177    评论:0    
核心提示: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所规定的缴费比例、账户转移及权益

  新京报社论

  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论证数年之久,攸关1.3亿农民工养老问题的国家层面的政策立法正式破冰。

  虽然人保部展示给公众的仅仅是个文件“摘要”,但基本已涵盖了当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主要难点焦点问题。仔细看,这个《办法》算是早前已经在重庆试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升级版”。《办法》考虑了“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低的主要特点,在制度层面为农民工量身定做了一个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双规”并行的养老保险体系,和以前的养老保险办法比较,基本上体现了“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政策要求。

  《办法》所规定的缴费比例、账户转移及权益累计年限,实际上是对近年来“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跨区域转移难等现实问题的政策回应。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无非有三:

  一是缴纳比例太高,按照现行城保制度规定,用人单位需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这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低收入的“农民工”而言,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二是跨区域转移难,“农民工”流动性很大,在全国各地统筹标准千差万别的情况下,转入地和转出地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能转个人账户,而不能转社会统筹部分的钱。很多地方统筹资金缺口很大,这种不能全国漫游的“制度樊篱”实乃地方利益的博弈。三是现行规定没有明确“累计”概念,“在当地累计工作15年”的硬杠杠只能迫使农民工“退保”,从长远来看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这样完全为城镇职工量身定做的制度显然无法简单拷贝到流动性强、没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身上。

  因此,针对城保养老制度的以上与农民工不“兼容”的三大制度障碍,现行《办法》大大降低了用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比例,同时,规定了个人账户“权益累计”和跨区域转移时账户金额不减少的办法。这意味着,无论农民工在哪里工作,他的个人账户的资金都会累计起来,然后按照其累计工作年限计算支付,不管其是否满15年,都可以按照相应的办法领取自己账户的资金,这在制度设计上打消了农民工担心资金流失的顾虑。

  但是,也应当看到,人保部规定的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虽然针对性强,亮点不少,制度的人性化设计较足,但也仍有相当多的细节有待完善。其一,异地接续的具体操作办法尚不明朗;其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是否有财政补贴办法;其三,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一部分农民工肯定要转变身份,其账户如何与城镇保险“接轨”,解决制度设计上的“囚徒困境”也需要在制度上给出回应。

  因此,我们认为,目前的这个公开征求意见的“摘要稿”,只是解决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国家层面制度残缺的一部分问题。对于账户的跨区域转移导致的地方利益冲突,以及未来农民工身份转换后两种账户如何衔接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人保部应尽早建立一个全国社保机构统一的业务操作平台,为全国性的账户转移提供制度支撑;对于跨区域转移的地方利益问题,建议国家财政通过补贴的方式解决。同时,对转入城保的农民工,应该规定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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