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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破产重整的职工安置

   日期:2024-02-21     作者:胡小燕    浏览:76    评论:0    
核心提示:与破产清算相比,破产重整更有利于保护各方利益,因此破产重整深受市场推崇。引入战略投资者模式是破产重整最复杂的模式,职工安置是破产重整工作的难点。本文分析引入战略投资者模式下职工安置的困难的原因,并提出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建议。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利益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益关系人的参与下,通过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的模式主要包括:股权不变债务人继续经营;调整债务人股权结构减少债务人负担;引进入略投资人;保留竞争力强的业务、剥离盈利前景差的业务。其中最复杂的是引入战略投资人的模式。该模式中既包括债权人对企业的债务减免,又包括股权结构调整甚至是控制人的变更。在破产重整的工作中,职工安置又是最困难的工作。本文对引入战略投资者模式下的职工安置进行探讨。

引入战略投资者模式下职工安置的困难主要在于:

第一, 职工人数众多、诉求多样化。这是是安置职工成为难点的主要原因。年龄较大的希望能在企业熬到退休,年龄较小且已经有新工作的希望多得补偿金;有技术的希望能安排对口的工作,没有技术的希望能安排轻松稳定的工作,在企业工作时间长的希望保留国企的身份……职工的诉求,有的可以通过增加资金解决,有的即使增加资金也无法解决,使职工安置成为破产重整最费时费力的环节。

第二, 职工诉求与公平。职工提出自己诉求,同时也会密切关注其他人得到的经济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补偿,并主观评估自己得到利益的多和少。如果认为自己得到的少,随时会调整自己的诉求。这为确定职工安置方案增加很大的困难。

第三, 职工安置的费用属于重整的成本,会减少新旧股东的利益。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时可分配的蛋糕是相对固定的,债权人、股东、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人之间进行零和博弈。有新投资者进入的重整模式下,各方对于自己可得利益的预期通常高于实际可得的利益,这也使得利益分配方案更难得到认可。

第四, 职工安置方案获得通过是破产重整得以执行的必要条件。国企破产重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作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职工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职工以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投反对票为筹码要求获得更多的利益。

虽然职工安置的压力很大,但是通常包括大多数职工在内的各方均希望重整成功。从原股东、债权人、职工的角度,引入投资者的模式下企业价值高于破产清算价值,可分的蛋糕更大,只是希望自己能获得更多的增量蛋糕。从新投资人的角度,重整后的企业比清算后的企业更有利于实现投资目的。从政府的角度,企业顺利重整,盘活企业资产,有利于维护稳定并解决部分就业。

破产重整各方博弈过程中,企业应当如何做好破产重整中职工安置工作,笔者建议:

一、 摸清家底,客观评估企业价值

破产重整企业在不同背景下价值也不同。根据破产法,破产重整不成功,法院可以宣布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因此破产清算时企业的价值是底线。摸清企业的价值,是破产重整中各方进行利益分配的基础。企业清算时主要是处置资产,为加快清算进度,通常资产价格很低。企业应当客观评估在清算状态下企业的价值,比如土地,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土地价值相差很大,即使企业拥有的土地是工业用地,也要考虑变更为商业用地的价值;生产设备出售给行业内企业的价格远高于工业金属回收的价格;专利等无形资产也应当寻找能发挥其作用的受让方。

二、 了解投资目的,有针对性地匹配资源

投资人是重整方案中资金主要提供者,其投资预算和企业价值是重整方案进行利益分配的基础。一方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可以测算其投资预算,做好利益分配预案;另一方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可以将企业资源与之相匹配。比如根据投资的项目有针对性地匹配原有职工,有利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

在法院批准重整方案前,管理人、原股东与投资人对重整方案关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签订意向书,并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从而锁定重整方案的部分内容。如职工欠发的工资如何解决、重整期的工资社保由哪方支付、投资后安置原有职工的比例、解聘职工的补偿方案等内容,均可以写入意向书。意向书不是破产重整的法定步骤,但由于破产重整时间长、变化多,以意向书和保证金的形式在前期对重整参与方形成约束,既有利于保护原股东和投资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对保证重整方案最终得以确定和落实非常有效。

三、 联系政府和法院,获得外部支持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但企业破产、特别是大型企业破产,众多职工进入社会重新就业,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因此部分城市出台保障措施,对破产企业的职工进行救济。如上海市和深圳市实行欠薪保障金垫付制度,当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且符合相关规定情形时,企业可以申请使用欠薪保障基金向职工垫付一定数额的工资。

破产重整期间,为保护职工利益,企业和管理人可以申请使用这些政策,或是根据企业需求向地方 政府提出申请,获得政府的支持;获得政府支持对于重整方案的确定和执行具有很强地推动性。

四、 积极参与,合法合理地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应当对职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梳理职工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年限、合同类型、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否存在特殊情形等,涉及欠薪或欠缴社保的还应当梳理拖欠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以此测算职工安置成本。安置方案应当对职工进行分类处理,比如合同制职工、退休返聘人员、离退休人员、特殊群体(工伤、工残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三期”女职工)等,这类人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逐一给出方案选择。人员安置方案的选择,如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变更,内退等。对于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安置方案中明确经济补偿办法。对于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的,应在方案中明确变更后的安排、工作年限计算、变更后的岗位、薪酬待遇等内容。对于企业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明确如何对上述拖欠款项进行处理或进行补缴的相关措施。

在与职工沟通时,安置方案要公开透明,让职工充分了解各类人员的安置措施。企业要和管理人一起,与职工进行耐心地沟通,充分说明破产重整的意义、职工安置的背景、原则、方案和职工的可选项,并充分考虑职工对于方案的意见和建议,能实现的尽可能纳入方案。

五、 密切联系管理人,时刻关注职工变化

根据破产法,重整期通常为4-6个月,经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3个月。在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既是企业实际控制人,也是联系各方的桥梁。管理人在重整期间职工安置方案需要管理人与职工、相关各方进行协商形成职工安置方案,最终纳入破产重整方案并报法院审议批准。

在重整期间,职工可能出现各种情况,需要管理人及时出面进行协调解决,必要时还需要调整职工安置方案,以保证职工安置方案被大多数职工接受,并顺利在职工代表大会获得通过。

六、 坚守底线,遵守管理要求

国企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要坚守合规底线,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各方的管理要求。如国企受上级企业管理规定,需要履行企业内部决策和上级审批的事项,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上市公司所属的企业受证券监管的约束。

参考文献:

1.李卫科,国有企业清算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几点感悟,人力资源管理,201112 

2.马岩枫,浅谈国有企业破产重整人员安置问题,管理视野,20149月

3.贾志峰,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员工安置法律问题,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年

4.张丽娜,妥善安置职工是企业破产顺利实施的关键, 《投资北京》,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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